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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醫保全面減負怎麽樣

根據滬醫保局[2004]126號《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全面減負實施辦法》精神,特制定本操作細則如下:

第壹,關於全面減負的範圍

參保人員享受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期間發生的自費醫療費用,包括按14%費率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個體戶和自由職業者,納入全面減負範圍。

二、關於職工年收入的確定和審核。

(壹)員工年收入的確定

參與綜合減負的職工年收入原則上按上壹年度(自然年度)的年收入計算,即本醫保年度(當年4月1至次年3月31)綜合減負基礎上的上壹年度年收入為6月65438+10月1至2月365438。

1.如果上壹年沒有月收入,可以按照上壹年的月平均收入標準折算成人收入。

2、本年年中(含新保或復保),上壹年度無收入的,按當年月平均收入,折算成人收入。

3、今年年中新納入市保險的退休人員,無以前年度收入的,可參照當年月平均養老金標準,折算成人收入。

4.如果當年年收入低於上壹年,根據本人意願,可以選擇按照當年月平均收入標準折算成年收入。

上述年收入確定後,原則上在壹個醫保年度內不予變更。

(二)從業人員年收入的證明和審核。

縣醫療保險事務中心對參保人員提交的《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綜合減負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進行審核。其中,個人收入項目應由相關單位(部門)出具證明並蓋章。

1.職工申請全面減負時,目前有工作單位的,由其工作單位在申請表相關欄目加蓋公章(包括公章、勞動人事章、工會章等。,下同)來證明;目前,無工作單位的人員(包括未再就業的協保人員、已參加城鎮保險的個體戶和自由職業者、有工作單位但目前無業的人員),可由其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指定的職能部門在申請表相關欄目蓋章。對申報的個人收入明顯不合理的(明顯是非年收入的),應向上述有關單位或部門核實。確有錯誤的,應當由有關單位或者部門據實予以糾正。

2.退休人員申請全面減負時,縣醫保事務中心可通過“12333”社保網核實其養老金收入。其中,如果設置了個人密碼,可以要求我輸入密碼後再進行查詢。

對未參加本市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如離休幹部之家),由其管理單位蓋章證明。

3.對於去年年中由在職轉為退休的人員,其年收入可按上年第壹個月的養老金標準折算。如能提供退休前的收入證明(《申請表》經原單位證明並蓋章),可按在職和退休累計分別計算年收入。

(3)2004醫療保險年度,上年度最低工資為6840元,職工年平均工資為65438+33240元的0.5倍,職工年平均工資為66480元的3倍。

三、關於與其他減負政策的銜接

(1)2004醫療保險年度(截止2005年3月31日),可同時適用全面減負和當期高減負。具體措施如下:

1.參保人員自費醫療費用符合高減負標準的,按高減負有關規定執行。高減負完成後,剩余自負醫療費用(扣除已減部分,下同)按以下兩種情況處理:

(1)剩余自費醫療費用符合綜合減負標準的,在當前高減負完成後進行綜合減負,在綜合減負完成後完成當前減負操作。

(2)剩余自費醫療費用不符合綜合減負標準的,在當前高減負完成後,剩余自費醫療費用可納入其後綜合減負自費醫療費用計算範圍;

2、參保人本人醫療費用符合綜合減負但尚未達到高減負標準的,分別按以下兩種情況處理:

(1)自費醫療費用中,住院(含急癥護理)和家庭病床自費醫療費用達到綜合減負標準的,可先綜合減免住院和家庭病床自費醫療費用;

(2)自費醫療費用中,住院(含急性護理)和家庭病床累計自費醫療費用未達到綜合減負標準的,暫不受理減負申請。到本醫保年度結束,自費醫療費用仍未達到高減負標準但達到綜合減負標準的,可按綜合減負政策減負。其中,醫療保險關系在醫療保險年度中途終止的(如死亡),可在個人醫療賬戶清算前辦理綜合減負。

(二)參保人員全面減負前,應先完成以下醫療保險減負工作:

1,透析人員減負(醫療機構);

2、精神疾病住院起付線減負(醫療機構);

3、低收入困難人員住院起付線減負(醫保中心操作);

4.2002年、2003年部分降低門急診標準差(醫保中心操作)。

(三)參保人員參加總工會互保計劃,在申請高額減負和全面減負前,應到工會部門辦理繳費手續。縣醫保中心在辦理高額和全面減負前,應向參保人員說明情況。

目前,由於醫保部門與工會部門之間相關信息傳遞的非實時性,如有重大門診疾病和住院費用,醫保部門可在工會部門完成支付手續後10天(最短時限為醫療費用發生後20天)受理相關減負申請。

(四)參保人員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的,應在辦理公務員醫療補助手續前申請綜合減負,再申請綜合減負。

四、關於全面減負行動的其他規定。

(1)在壹個醫療保險年度內,首次申請全面減負時,參保人應填寫申請表並辦理認證手續,之後申請全面減負時不再需要提交申請表。

(2)被保險人首次申請減負時,只需填寫申請表並辦理相關證明手續,無需填寫原高額減負申請表。

(三)目前參加個險和城鎮保險的人員,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減負要求的,由區縣醫保事務中心填寫《服務窗口業務支持申請表》,市醫保事務中心暫不變更其適用的《醫保辦法》,再進行減負操作。

(四)綜合減負基數和減負金額按照“以制為基準,以收為調劑”的原則計算,高減負同時按照此原則操作。

縣醫保事務中心錄入相應數據(如收入、公務員醫療津貼等)後,),操作系統會自動生成從上次減負申請到本次減負申請可以減免的所有金額。如果被保險人對此金額沒有異議,可以根據操作系統的相關提示完成還原操作;參保人如有異議,經縣醫保事務中心核實,因分類自負或其他類型導致減負金額有差異的,可根據參保人提供的醫療費用收據進行金額調整,然後操作系統重新生成減負金額,根據操作系統的相關提示完成減負操作。

(五)接受綜合減負醫療費用收據,由區縣醫療保險事務中心保管,具體留存、保管、歸檔辦法另行規定。

五、關於定點醫療

為穩步落實全面減負相關政策,在全面減負初期,對全面減負人員試行定點醫療,暫時僅限於申請醫療費用全面減負的人員,僅包括門診和急診醫療費用。在辦理全面減負前,居住地或工作地有“下沈社區”試點社區醫療機構的,區縣醫保事務中心應及時告知其辦理門診定點就醫手續。再次申請全面減負時,未辦理定點就醫手續的,應當再次告知,但暫不影響全面減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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