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工會組織返還給企業的工會經費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因為工會組織按壹定比例向企業返還工會經費,返還的對象是企業的工會組織,而不是企業,作為企業工會的活動經費,專款專用,按規定轉入企業工會賬戶。
此外,在返還的工會經費的會計處理上,企業已建立工會組織並單獨核算的,應當將返還的工會經費直接折算為本企業工會組織的收入,由工會單獨核算。如果企業規模較小,工會組織不健全,工會組織未單獨核算,則退回的工會經費應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應付款,如果企業已發生工會活動經費,可直接從“其他應付款”中支出。
根據上述規定,工會組織返還給企業的工會經費,是返還給企業的工會組織,而不是返還給企業,作為企業工會的活動經費,專款專用,按照工會會計制度單獨核算,屬於工會收入。但不屬於企業所得稅收入,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如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工會經費?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壹條規定,“企業撥交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工會經費按照工資總額的2%扣除,扣除條件是需要出具工會繳款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證明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第24號),壹是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為職工撥付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機關收取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證明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0號,2011)規定,為進壹步加強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 關於稅務機關收取的工會經費稅前扣除證明問題的通知如下:自2010 1起,在委托稅務機關收取工會經費的地區,企業撥入的工會經費也可憑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收取憑據依法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