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人犯法,小孩受罪的情況:
在公務員政審中,有壹項是審查考生的直系親屬是否有刑事犯罪記錄,如果直系親屬有刑事犯罪記錄的,則孩子公務員政審不通過。那直系親屬的哪些行為會影響子女考公務員呢?
壹、老賴,老賴指的是有能力還賬,但是卻耍賴拒不還款的人。
二、直系親屬如果有判處死刑的情況,亦或者正在服刑(不管是什麽刑罰)、曾有危害國家安全罪、正在被立案審查的,都會影響到考生的“仕途”。
三、父母有醉駕前科,影響孩子的公務員政審。
在警校招生中: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政審不合格:
(壹)曾因行政違法或者刑事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曾受過治安處罰的;
(二)有違法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機關偵查、控制的;
(三)曾因嚴重違紀受過開除學籍、團籍或者黨籍紀律處分,或者近三年曾受過記過以上紀律處分的;
(四)曾參加過邪教和其他非法組織,或者帶有黑社會性質組織的;
(五)有過吸毒史的;
(六)直系親屬和關系密切的旁系親屬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因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七)直系親屬和關系密切的旁系親屬中有正在被政法機關偵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邪教和其他非法組織的骨幹分子或頑固不化、繼續堅持錯誤立場的。
(八)其他不宜錄取的情形。
征兵政審中:
具有以下情形之壹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現役:
(壹)散布帶有政治性錯誤的言論,撰寫、編著、發表、出版帶有政治性錯誤的文章、著作的;
(二)曾因行政違法或刑事犯罪受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三)因涉嫌違紀、違法正在被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
(四)因犯嚴重錯誤被開除公職、勒令辭職、開除學籍或者被開除黨籍、留黨察看、開除團籍的;
(五)有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犯罪團夥標誌、有損國家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紋身的;
(六)與國外、境外政治背景復雜的人員關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七)參加過邪教組織或者進行過活動的,參加過有害功法組織或者積極進行過活動的;
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組織骨幹分子的;
(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參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帶有黑社會性質犯罪團夥或者進行過活動的;
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上述非法組織骨幹分子的;
(九)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有被刑事處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者有嚴重違法問題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報復言行的;
(十)家庭主要成員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或者嚴重政治性問題,本人不能劃清界限的;
(十壹)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現役政治條件情形的。
對政治條件有特別要求的單位征集的新兵除執行上述規定外,對具有以下情形之壹的,也不得征集;
(壹)在言行上同情或者支持非法組織或者非法活動的;
(二)收聽、收看境外反動廣播、電視等傳媒,觀看過反動宣傳品、淫穢物品,思想受影響,是非界限不清的;
(三)有偷竊、打架鬥毆、酗酒滋事等不良行為的;
(四)參加各種宗教組織或者進行過迷信活動的;
(五)紋身的;
(六)長期在外地,現實表現不易查清的;
(七)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對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社會主義制度有不滿言行的;
(八)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被刑事處罰或者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的;
(九)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因涉嫌違法犯罪正在被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
(十)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參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帶有黑社會性質犯罪團夥或者進行過活動的;
(十壹)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邪教、有害功法組織骨幹分子或者頑固不化人員的;
(十二)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者嚴重政治性問題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對政治條件有特別要求情形的。
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壹、在刑法第三十七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三十七條之壹:“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中華人民***和國法官法》
第十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壹)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
第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中華人民***和國檢察官法》
第十壹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壹)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產黨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
第七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第四十九條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三十二條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2015修正)
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鑒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中華人民***和國公證法》(2015修正)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證員: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吊銷執業證書的。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壹)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中華人民***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任用為駐外外交人員:
(壹)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曾被國家機關辭退的;
(四)持有外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許可的;
(五)配偶具有外國國籍、持有外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許可的;
(六)不得任用為駐外外交人員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0修訂)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中華人民***和國拍賣法》(2015修正)
第十五條 拍賣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高等院校專科以上學歷和拍賣專業知識;
(二)在拍賣企業工作兩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開除公職或者吊銷拍賣師資格證書未滿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拍賣師。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第七十三條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自免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2015修正)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壹)因犯有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二)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
(三)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
(四)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2015修正)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壹)因犯有貪汙賄賂、瀆職、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的;
(二)對所任職的公司、企業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或者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負有個人責任的董事、監事、廠長、高級管理人員,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終結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個人所負債務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四)因違法行為被開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機構的從業人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五)因違法行為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取消資格的律師、註冊會計師和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從業人員、投資咨詢從業人員;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從事基金業務的其他人員。
《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2014修正)
第壹百零八條有《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證券交易所的負責人:
(壹)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註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中華人民***和國保險法》(2015修正)
第八十二條有《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壹)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取消任職資格的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取消任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吊銷執業資格的律師、註冊會計師或者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吊銷執業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壹)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二)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
(三)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四)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和國種子法》(2015修訂)
第七十六條 因生產經營劣種子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種子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修正)
第九十壹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2015修訂)
第壹百三十五條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壹百三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終身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食品檢驗機構聘用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的人員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資質。
《中華人民***和國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保安員:
(壹)曾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處罰的;
(三)被吊銷保安員證未滿3年的;
(四)曾兩次被吊銷保安員證的。
《中華人民***和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2016修訂)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或者在娛樂場所內從業:
(壹)曾犯有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強奸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賭博罪,洗錢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吸食、註射毒品曾被強制戒毒的;
(四)因賣淫、嫖娼曾被處以行政拘留的。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所在單位應當停止其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收回其持槍證件,並及時將持槍證件上繳公安機關:
(壹)擬調離專職守護、押運工作崗位的;
(二)理論和實彈射擊考核不合格的;
(三)因刑事案件或者其他違法違紀案件被立案偵查、調查的;
(四)擅自改動槍支、更換槍支零部件的;
(五)違反規定攜帶、使用槍支或者將槍支交給他人,對槍支失去控制的;
(六)丟失槍支或者在槍支被盜、被搶事故中負有責任的。
《中華人民***和國教師法》(2009修正)
第十四條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藝人
2018年1月,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的宣傳例會上,宣傳司司長高長力提出廣播電視邀請嘉賓應堅持“四個絕對不用”的標準,即:對黨離心離德、品德不高尚的演員堅決不用;低俗,惡俗、媚俗的演員堅決不用;思想境界、格調不高的演員堅決不用;有汙點有緋聞、有道德問題的演員堅決不用。另外,總局明確要求節目中紋身藝人、嘻哈文化、亞文化(非主流文化)、喪文化(頹廢文化)不用。
記者證
不發證的範圍
1.新聞機構中黨務、行政、後勤、經營、廣告、工程技術等非采編崗位的工作人員;
2.新聞機構以外的工作人員,包括為新聞單位提供稿件或者節目的通訊員、特約撰稿人、特約記者,專職或兼職為新聞機構采編新聞稿件的其他人員。;
3.教學輔導類報紙、高等學校校報工作人員以及沒有新聞采訪業務的期刊編輯人員;
4.有不良從業記錄的人員或者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
《中華人民***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導遊人員管理條例》(2017修訂)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頒發導遊證: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患有傳染性疾病的;
(三)受過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銷導遊證的。
《中華人民***和國兵役法》(2011修正)
第三條 中華人民***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照本法的規定服兵役。
有嚴重生理缺陷或者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中華人民***和國執業醫師法》(2009修正)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註冊:
(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不予註冊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
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
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醫師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三十
日內報告準予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註銷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壹)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壹條規定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六)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被註銷註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註銷註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
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和國護士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註冊:
(壹)服刑期間;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執行護理業務;
(三)違反本辦法被中止或取消註冊;
(四)其他不宜從事護士工作的。
《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資格管理暫行規定》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能報名參加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壹)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受過黨紀政紀開除處分的。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壹)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二)三年內有吸食、註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的;
(四)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五)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五年的;
(六)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二年的;
(八)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未滿三年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和國註冊建築師條例》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註冊:
(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三)因在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中犯有錯誤受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之日止不滿2年的;
(四)受吊銷註冊建築師證書的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5年;
(五)有國務院規定不予註冊的其他情形的。
《中華人民***和國護照法》(2006修訂)
第十三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護照簽發機關不予簽發護照:
(壹)不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的;
(二)無法證明身份的;
(三)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四)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為出境後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十四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護照簽發機關自其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被遣返回國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以內不予簽發護照:
(壹)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遣返回國的。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1998年2月22日國務院批準 1998年4月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5號發布 1999年6月12日國務院批準修訂 1999年6月2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號發布)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有貪汙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並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八)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辦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撤銷駕駛證:
(壹)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取得駕駛證的;
(二)以欺騙、賄賂、倒賣、租借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駕駛證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本條第壹款第(二)項原因撤銷駕駛證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駕駛證。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註銷駕駛證:
(壹)駕駛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駕駛證持有人不能繼續駕駛鐵路機車車輛的;
(三)駕駛證持有人提出註銷申請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高考相關規定:
2.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的在校生,或已被高校錄取並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並違規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校招生考試)的應屆畢業生;
(4)因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被給予暫停參加高校招生考試處理且在停考期內的人員;
(5)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中華人民***和註冊會計師法》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理申請的註冊會計師協會不予註冊:
(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三)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撤職以上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受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的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五)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不予註冊的情形的。
《註冊稅務師暫行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執業備案: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自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未滿三年的;
(三)被開除公職,自開除之日起未滿二年的;
(四)在從事涉稅服務和鑒證業務中有違法行為,自處罰決定之日起未滿二年的;
(五)在從事涉稅服務和鑒證業務中有違規行為,自處理決定之日起未滿壹年的;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執業備案的註冊稅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註銷備案:
(壹)死亡或者失蹤的;
(二)同時在二個以上稅務師事務所執業的;
(三)在從事涉稅服務和鑒證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
(四)年檢不合格或者拒絕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年檢的;
(五)違反行業管理規範,連續二年有不良從業記錄的;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世界各國全部沒有前科消除制度,記入的檔案跟隨終身,具體我就不說了,對其它前途沒影響,望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