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其上遊企業走逃,開平市某電子公司遇到了麻煩:從走逃企業取得了36份增值稅進項發票,涉及256萬元銷售額、43萬稅款,這些稅款已作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得知上遊企業走逃的消息,公司財務人員不知道涉及稅款還能不能作進項抵扣,遂謹慎地向國家稅務總局開平市稅務局申請重新確認抵扣增值稅稅額。
沒過多久,這家電子公司便收到回復:“經核實,妳們公司取得的涉嫌違規增值稅專用發票,符合增值稅進項稅額憑證規定,允許繼續抵扣或申報出口退稅。”此消息讓該公司負責人既意外又歡喜,感嘆“稅務部門的工作真是高效,執法真是公正”。《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對走逃(失聯)企業和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進行了明確規定。
走逃(失聯)企業,是指不履行稅收義務並脫離稅務監管的企業。走逃(失聯)企業對應屬期開具的符合壹定條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屬於異常憑證。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尚未申報抵扣或申報出口退稅的,暫不允許抵扣或辦理退稅;已經申報抵扣的,壹律先作進項稅額轉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按照異常憑證所涉及的退稅額對該企業其他已審核通過的應退稅款暫緩辦理出口退稅,無其他應退稅款或應退稅款小於涉及退稅額的,可由出口企業提供差額部分的擔保。經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定的,企業可繼續申報抵扣,或解除擔保並繼續辦理出口退稅。
上述案例中開平市某電子公司取得上遊走逃企業開具的發票屬於異常憑證,但是經過其主管稅務機關核實,並無違規現象,因此允許其不做進項稅額轉出。但是如果此公司尚未進行進項抵扣,則需要等待稅務機關核實後才能進行進項抵扣,對其繳納增值稅也會產生壹定的影響。雖然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文對稅收征管有壹定的好處,但是對存在真實業務的企業仍然會存在誤傷。因此,企業在選擇交易對方時壹定要謹慎選擇,即使上遊企業被認定為走逃(失聯)企業,也要保存所有證據,向稅務機關證明交易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以免被誤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