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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哪些檢查?

法律分析:(1)檢查納稅人的帳簿、會計憑證、報表及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的帳簿、會計憑證及有關資料;稅務機關行使這壹權力時,可以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營業場所進行;必要時,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也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帳簿、會計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但稅務機關必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出繳款清單,並在三個月內全部退還。(二)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場所檢查納稅人的應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有關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業務;(三)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4)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五)前往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查閱納稅人托運或者郵寄應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文件、憑證和有關資料;稅務機關行使這壹權力時,應持有稅務分局出具的介紹信,並出示稅務檢查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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