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沒有經營活動而開具或雖有經營活動但不作真實的開具、如改變客戶的名稱、商品名稱、經營項目、誇大或縮小產品或經營項目的數量、單價及其實際收取或支出的金額,委托代扣、代收、代征稅種的稅率及稅額、增值稅稅率及稅額,虛寫開票人、開票日期等等,狹義的虛開,則是指對發票能反映納稅人納稅情況、數額的有關內容作不實填寫致使所開發票的稅款與實際繳納不符的壹系列之行為。
如沒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卻虛構經濟活動的項目、數量、單價、收取金額或者有關稅率、稅額予以填寫;或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開具發票時,變更經營項目的名稱、數量、單價、稅額、稅率及稅額等,從而使發票不能反映出交易雙方進行經營活動以及應納或已納稅款的真實情況。主要體現在票與物或經營項目不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不壹致。顯然,本罪的虛開應是狹義上的虛開。
參照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若幹問題的解釋》之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即屬本罪的虛開:
(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
(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民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已、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
(3)進行實際經營活動,但他人為自己代開其余的對不能反映納稅情況的有關內容作虛假填寫。
如只是虛設開票人或不按規定時限提前或滯後開具日期等,雖屬違法不實開具,但仍不是本罪意義上的虛開,對此不能以本罪論處。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具體行為方式有以下四種:
1、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指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明知他人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即使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了應稅勞務但為其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
2、為自已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指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本身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者接受應稅勞務的情況下為自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即使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卻為自己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3、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指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即使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要求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4、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指在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與要求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之間溝通聯系、牽線搭橋的行為。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需達到法定情節才能構成犯罪、否則應依本法第13條之規定,不認為是犯罪。依最高人民法院於1996午10月17日發布的《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虛開稅款數額1萬元以上的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可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它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000元以上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均為壹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另外,依本條第3款之規定,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構成本罪的,對單位實行兩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第3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而且壹般具有牟利的目的。實踐中,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壹般都以收取高額的手續費為目的,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的單位和個人壹般都是以收取高額的中介費、信息費為目的。但“以營利為目的”並不是本罪主觀上的必要條件。
刑法條文
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壹的。
第二百零八條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又虛開或者出售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壹十二條 犯本節第二百零壹條至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之罪,被判處罰金、沒收財產的,在執行前,應當先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和所騙取的出口退稅款。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壹的。
五十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205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壹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於問題的解釋》(1996.10.17 法發〔1996〕30號)
為正確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依法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發票犯罪,現就適用《決定》的若於具體問題解釋如下:
五、根據《決定》第五條規定,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構成虛開專用發票罪,依照《決定》第壹條的規定處罰。
“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可以用於申請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如運輸發票、廢舊物品收購發票、農業產品收購發票等。
六、根據《決定》第六條規定,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構成非法制造專用發票罪或出售非法制造的專用發票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對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的《電話答復》[2]:“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妳院《關於如何適用法發[1996]30號司法解釋數額標準問題的請示》(藏高法[2014]118號)收悉。經研究,電話答復如下:原則同意妳院第二種意見,即為了貫徹罪刑相當原則,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的量刑數額標準,可以不再參照適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幹問題的解釋》。
在新的司法解釋制定前,對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標準,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因此,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分別參照騙取出口退稅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數額標準執行。即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標準分別為50萬元、250萬元。
[說明]
壹、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專用發票行為之壹的。
二、本罪主體包括個人和單位,除行為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為他人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主體是二人以上***同犯罪。
三、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壹般具有營利的目的。
四、本罪是新設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無此規定。
五、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懲治本犯罪的決定已被納入刑法,但決定本身並未被明令廢止;法發〔1996〕30號《解釋》也未被宣布廢止,因此有些內容可以繼續參照適用。
六、有的經濟發達省份以虛開稅款衛萬元、致使國家稅款被騙5000元為定罪起點標準。10萬元為虛開稅款“數額較大”起點。被騙稅5萬元為“有其他嚴重情節”。50萬為“數額巨大”起點,被騙稅30萬元以上為“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00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起點,被騙稅50萬元以上並在偵查終結無法追回的,屬“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七、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可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發票罪”、“虛開用於抵扣稅款發票罪”。
量刑標準
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1萬元或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000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虛開的稅款數額每增加3 000元或實際被騙取的稅款數額每增加1 500元,刑期增加壹個月。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不滿1萬元或使國家稅款被騙取不滿5000元的,情節嚴重的,可以本罪論處,基準刑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10萬元或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萬元的,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虛開的稅款數額每增加6 000元或實際被騙取的稅款數額每增加3 000元,刑期增加壹個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50萬元或使國家稅款被騙取3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虛開的稅款數額每增加1萬元或實際被騙取的稅款數額每增加5 000元,刑期增加壹個月。
緩刑適用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適用緩刑:
(壹)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30萬元以上或使國家稅款被騙取25萬元以上的;
(二)曾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行政處罰或判刑的;
(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累計5次以上的;
(四)未按規定繳納60%以上罰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