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逃(失)企業是指不履行納稅義務,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的企業。根據稅務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稅務機關通過實地調查、電話查詢、涉稅事項核實等征管手段仍未查明企業及其相關人員下落的,或者雖能聯系到企業的會計代理人、納稅人,但不知道、無法聯系到企業的實際控制人的,可以認定該企業為逃(失)稅企業。(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在逃(失)稅企業存續和經營期間,將當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納入增值稅異常抵扣憑證(以下簡稱“異常憑證”)。1.商業企業購銷商品名稱嚴重偏離;生產企業無實際生產加工能力且無委托加工,或生產能耗與銷售情況嚴重不符,或采購的商品不能直接生產其銷售的商品且無委托加工。2.未直接申報失蹤人員,或者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相關欄目中填報虛假申報,逃避稅務機關審核比對的。(二)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已取得異常證明,但尚未申報抵扣或申報出口退稅,暫不允許抵扣或申請退稅;如果已經申報抵扣,先轉出進項稅;對於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根據異常憑證所涉及的退稅金額,暫緩辦理企業已批準的其他退稅的出口退稅申請。沒有其他退稅或者退稅金額少於所涉及的退稅金額的,出口企業可以為差額提供擔保。經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定的,企業可繼續申報抵扣,或取消擔保繼續申請出口退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定點聯系企業名單管理辦法》全文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統籌安排企業名單管理工作。其職責包括: (壹)規範企業名冊的範圍和內容,完善企業名冊的管理措施;(二)組織總局聯系企業集團總部開展企業名冊整理和報送工作;(三)組織省級以下稅務機關開展企業登記簿核查工作;(四)聯系總局指定的企業集團總部,反饋企業名冊核查結果,指導其進行企業名冊整改;(五)其他國家企業名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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