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供養直系親屬的範圍職工死亡時,其家庭成員無工資、養老金等其他固定收入且無法工作。依靠職工生前主要生活來源,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列為供養對象:1。死亡職工配偶已滿60周歲,女已滿55周歲,或者經地市級以上(下同)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2.已故員工的父母(包括有撫養關系的親生父母、養父母、繼父母),父母雙亡且未享受養老待遇的祖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已故職工的祖父母、父母,配偶壹方有工資、養老金等固定收入的,無收入的不納入已故職工贍養範圍。3.死亡職工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有撫養關系的養子女、繼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年齡在18周歲以下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已故員工的孫輩(其父母已經死亡且未享受養老金)年齡在18周歲以下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4.父母已經死亡且未享受養老待遇的兄弟姐妹(包括父母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收養的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年齡在18周歲以下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二。職工死亡撫恤金項目和標準1。喪葬補助:員工死亡給予2000元,應實行火葬的地區不給予擅自土葬(少數民族和國家允許的除外)。2.壹次性困難補助費:在職職工死亡前,發給直系親屬八個月的工資;死亡的退休人員,發給其直系親屬生前8個月的基本養老金;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人員、退休老工人死亡,其直系親屬參照黨政機關同類人員標準領取壹次性困難補助費。那些沒有直系親屬的人沒有得到發放。3.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死亡職工有供養直系親屬的,不論居住地,均按死亡職工居住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支付撫恤金。供養直系親屬1-3人(含3人)的,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300%發放,但首次核定的養老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本人月繳費工資或月基本養老金。今後,死者生前居住地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將同步調整。4、按上述規定,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金標準,如低於4號文件規定的標準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311,可按311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執行,今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時予以降低。5.企業退休職工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職工死亡後,符合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條件的父母、配偶,除按規定標準領取撫恤金外,按月領取撫恤金。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死亡後,撫恤金加至50元;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加40元;25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沒有依靠孤寡供養直系親屬的,除按規定標準發放養老金外,再增加25元。第三,職工死亡撫恤金的支付是1。參保企業退休人員死亡的,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喪葬補助金、壹次性生活困難補助金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未參保企業退休人員的喪葬補助費、壹次性生活困難補助費和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由企業按照本通知規定負責支付。2.城鎮各類企業職工死亡後的喪葬補助費、壹次性生活困難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由企業按照本通知規定支付。3、參保企業改制、重組、關閉、破產的,原由企業支付的養老金按平均剩余壽命或供養直系親屬年限從企業清算費用中壹次性納入同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應繼續支付的養老金由社保機構支付。4、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死亡的,補助金和撫恤金按照《安徽省失業保險條例》執行。1.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從次月起停止享受養老金待遇:(1)年滿18周歲,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就業或者參軍的;(3)死亡職工的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者組織收養的;⑤死了。2、領取撫恤金的人員,在執行刑罰或勞動教養期間,停止享受撫恤金。刑滿釋放或者解除教育後仍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按照規定標準恢復享受養老金。3.職工、退休人員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死亡,其遺屬、供養直系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民事賠償的,賠償標準高於因病非因工死亡補貼、撫恤金標準的,不再按照本通知規定發放各種補貼、撫恤金,低於標準的予以補足或者享受。不同地方有不同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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