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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補繳需要多少滯納金

如果在七月壹號補交,在2000元的標準下,***需繳納361元的滯納金。

1、天津市《關於進壹步規範社會保險費征收管理的通知》,對當月18日前(含18日),用人單位仍未足額繳納當月社會保險費的,自19日起,將應繳未繳金額納入社會保險欠繳管理;

2、以後月份用人單位申報補繳社會保險費的,自欠繳的次月1日起至申報補繳費之日止,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3、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判定二月份應該繳納社保而沒有交的情況下,從2月19日開始即開始計算滯納金,如果申請補繳的日期是七月壹號,這中間***有142天。如果該員工每月各種社保加壹塊***需繳納2000元

則需要交納滯納金***:

2000*0.0005*132+2000*0.0005*103+2000*0.0005*72+2000*0.0005*42+2000*0.0005*11= 132+103+72+43+11=361元。

擴展資料:

計算公式

2014年,滯納金為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0.05%計算,最低5元人民幣或1美元。

計算公式為:滯納金=(最低還款額-截止到期還款日已還款額)×0.05%

如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另外《水資源費征收辦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

因為滯納金這壹概念是屬行政法規的範疇,因此,在民商事裁判文書中涉及民事責任的承擔時是不應該使用的。

性質界定

滯納金是指稅務機關基於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事實,而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壹定比例的附帶征收。各國法律對滯納金的法律性質的認定並不壹致,大體包括以下幾種:

1、損害賠償說。該說認為,稅收債務是壹種公法上的金錢給付之債。當清償期屆滿時,如果納稅人不能如期履行義務,就會構成遲延履行,進而給債權人帶來損失,需要通過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等方式加以彌補。基於此,滯納金的比例不能太高,雖然其可以高於金融機構貸款的利息率,但是大致不能超出民間借貸的利息率太多。

2、行政處罰說。該說認為,滯納金是稅務機關對於納稅人未及時繳納稅款的壹種經濟制裁措施。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滯納金具有懲罰性,滯納金即罰款。

3、行政秩序罰說。依照此說,滯納金是對納稅人過去違反稅法義務行為的制裁。如果按照這種理解,滯納金與罰款實際上沒有任何差別,將滯納金列入稅收附帶債務也沒有合理性可言。

4、損害賠償兼行政執行罰說。該說認為,滯納金主要是壹種遲延履行的損害賠償,但同時也兼有行政執行罰的性質。如果滯納金只是壹種行政執行罰,那麽在征收滯納金的同時,還應該加計利息。然而實際上,滯納金與利息從來不會同時課征。

可以看出,以上學說多是從行政法的角度認定滯納金的法律性質的。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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