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關於2007年沈陽市企業社會保險年審實施方案的通知。為進壹步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依法規範用人單位參保繳費行為,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1999令第259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費登記管理暫行辦法》(1999令第1號)和沈陽市養老保險征繳“百日行動”計劃(2014年為實施本次年審,特制定本實施方案。壹、年審範圍凡納入我市企業養老保險範圍的參保和未參保單位及個體工商戶,均在社會保險年審範圍內(含機關、事業單位和臨時用工的社會組織)。參保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壹次檢查,未參保人員應當在新參保登記的同時進行檢查。二、年審時間安排第壹階段公示啟動階段2007年8月1日前,市勞動保障部門通過新聞媒體和沈陽市養老保險管理中心(以下簡稱養老中心)及沈陽市地方稅務局外網發布年審通知。市養老中心、市地稅局在各自服務(稅務)大廳張貼年審通知,告知年審單位需攜帶的資料,發放沈陽市養老保險年審登記表(年審單位也可通過網站下載沈陽市社會保險年審登記表等年審資料,做好年審準備工作。下載地址:http//或http//)。縣(市)政府要做好本地區的社會宣傳,街道辦事處和社區要積極配合社會保險年審,做好公益宣傳,在社區張貼宣傳標語和年審通知。第二階段是自考準備階段。2007年8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參加年審的各單位自行核對參保信息,自行繳費。1,各參保單位要逐壹核對參保單位基本信息。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需在年審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辦理各類保險的參保手續;要保證企業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參保人數壹致。如不壹致,需在2007年8月31之前到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人員增減手續;如果在自查中發現有工資基數和拖欠情況,要及時到地稅部門進行補繳。凡在2007年9月1前補繳欠費,並通過自查補繳漏繳款項的,可不收取滯納金。2.年度通知下發後,未參保單位應在年審期間及時到社保機構辦理參保登記。3、參保單位在基本信息核對和自查工作完成後,特別是在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信息核對和調整相同的情況下,可填寫《沈陽市社會保險年審登記表》,並到區、縣(市)養老分中心進行年審。4.用人單位辦理年審時必須攜帶的工資手冊(1);(2)7月份工資發放計劃表;(3)7月份員工花名冊(含電子信息盤);(4)地方稅務登記證復印件;(五)組織機構代碼證;(6)沈陽市社會保險年審表;拖欠者還應攜帶以下材料復印件:①資產負債表(年審前壹個月);②現金流量表(年審前壹個月);③2006年所得稅決算報表——“工資薪金、工會經費等三資明細表”(實行所得稅核定征收的企業)。第三階段年審審核階段2007年9月1日至2007年10月31日,各區縣(市)養老分中心正式受理參保單位年審。同時,市社保領導小組組織部署勞動保障、地稅、審計、財政、工商等部門組成養老保險擴面征繳聯合執法小組,對100人以上的參保用人單位進行年審聯合審計。對隱瞞或者少報工資支付總額、參保人數、惡意拖欠和逃繳養老保險費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罰。第四階段為總結階段,2007年6月11至2007年6月11,對年度復習進行總結。三。年審的方式、內容和程序年審以養老保險和養老保險與醫療保險信息聯動的形式進行。年審的重點內容包括:壹是核實用人單位填報的基本信息和參保職工人數是否與計算機系統中的信息壹致,如有漏項或不壹致的內容及時更正;第二,核實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參保人數是否壹致很重要,如果不壹致,要及時調整(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具體操作步驟如下:1。壹、認真核對年審單位提供的年審資料,看年審資料是否齊全。提供的年審資料不完整的,要求年審單位補齊資料,否則不予年審。2.將年審單位的參保信息(包括參保人詳細信息)與系統中的參保單位基本信息和人員信息逐壹核對。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員工姓名和身份證號是否正確。凡發現錯誤信息的,應由年審單位進行認定,說明原因,及時更正錯誤信息。對已參加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的年審單位,養老中心應與醫保中心的參保人數據進行對接。年審工作人員輸入單位代碼後,系統會自動提示被保險人的差異。參加醫療保險的人數大於參加養老保險的人數,要督促參保單位及時補足缺額人員。醫療保險參保人數少於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的,通知年審單位到醫保中心辦理人員增減,信息壹致後再進行年審。在醫保中心有壹戶參保、多戶參加養老保險的單位,必須由單位寫出證明材料,按照壹個稅務登記對應壹戶的原則進行調整,然後進行年審。3.年審開始後,養老中心、地稅局、醫保中心要加強配合,密切配合。醫保中心負責每月及時提供核定的繳費信息,地稅局負責提供並督促只申報納稅不申報養老和醫療保險費的企業及時到養老中心和醫保中心辦理參保登記。養老中心負責根據養老中心與地稅局的交接表,每旬將年審後的信息反饋給市地稅局,確保已完成年審的單位在年審後按參保人數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年審結束後,養老金分中心負責將各年審單位上報的《沈陽市年審登記表》和違約單位提供的相關資料復印件移交給相應的地稅分局。第四,未進行年審和未參保單位處理為1。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65438元+0萬元以下罰款。”2.截至年審之日,下午養老中心將未按期進行年審、未參保的用人單位名單移交市、區兩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按職責分工重點監控其就業狀況,並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3.養老中心負責按期向稅務機關反饋已完成年審的單位信息和未參保用人單位名單。年審截止後,稅務機關應督促未進行年審且未參保的用人單位在申領發票時到養老保險管理分中心辦理年審手續。對拒絕辦理參保登記和年審的,稅務機關可暫停發售發票和已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4、市、區、縣(市)醫保中心對未按規定進行年審的用人單位,在辦理繳費核定時,督促其到養老中心辦理年審手續,否則將暫停該單位的繳費核定。5.對未按期進行年審的用人單位,養老中心將暫停辦理該單位各項人事變動手續;暫停辦理退休審批手續,直至單位參加年審。6.年審結束後,養老中心要將欠費企業名單報市社保工作領導小組,由市社保工作領導小組按照《沈陽市擴大養老保險征繳百日行動方案》移交有關部門處理。五、幾個要求1。年審是加強企業保險登記管理的壹項重要工作。年審的總體指導原則是:覆蓋全面、年審環節細致、政策把關嚴格、年審結果突出。通過年審,進壹步提高單位信息的準確性,努力統壹基礎信息、參保人數、規範工作流程。希望各部門領導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合理安排人員,確保年審工作順利實施。2.將年審與日常業務相結合,通過年審完成企業基本信息和註冊信息。重點檢查業務系統中的企業信息是否與《沈陽市社會保險年度登記表》壹致;企業職工人數與參保人數是否壹致,防止少繳、漏繳現象的發生。表中涉及的醫療、養老保險參保人數在加蓋沈陽市社會保險年檢印章前,應與參保信息庫中的參保人數壹致。3、各單位應做好年度企業資料的保管、裝訂、登記和統計工作。這項工作的進度和質量將納入年終績效考核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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