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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網上申報社保結算

壹、社會保險費匯算清繳範圍

社會保險費匯算清繳範圍是指《金華市社會保險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金〔2005〕104號)規定範圍內的各類用人單位,即2008年實行城鎮社會保險費“五費征收”辦法的網上申報企業。單位和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單位以及社保經辦機構發送的所有申請,不納入最終結算範圍。

二、社會保險費匯算清繳的時間要求

(壹)各納稅人(費)應於2009年2月65438日至5月30日通過互聯網(金華財稅網)社會保險費匯算清繳系統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金華市2008年度社會保險費匯算清繳表及扣除清單的相關內容,並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承擔全部法律責任。打印社會保險費匯算清繳紙質申報表,與稅收征管檔案裝訂在壹起,報主管地稅部門。

(二)匯算清繳自行申報後應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地稅部門於2009年6月15日統壹從所有納稅人(費)委托的繳費賬戶中代扣,並要求所有納稅人(費)將應補繳的款項存入委托賬戶。如因余額不足導致扣款不成功,將按規定收取滯納金。

(3)各分行應在2009年7月31日前做好最終結算報表的匯總匯總工作。工作總結應包括匯算清繳的基本情況、費源結構分布、增減變化及原因、社會保險費管理的經驗、問題及建議。

(四)年度內多繳社會保險費的納稅人(費),可在辦理匯算清繳申報後,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三。相關政策問題

(壹)關於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比例暫時下浮的問題。

根據《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地稅局關於企業社會保險費繳費比例暫時下浮的通知》(浙勞社勞〔2008〕125號),企業社會保險費繳費比例暫時下浮,下浮標準相當於所有社會保險費繳納單位壹個月繳納部分費用的數額。11月(歸屬期)單位2008年統籌應繳費額視為2008年首付比例的減少,因此2008年實際結算期為11月(不含2008年11月)繳費人填報的工資總額、應繳納、已繳納和應退還的社會保險費均為65438的相關數據繳費人2008年6月5438+01申報的工資總額,無正當理由超過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或者與全部個人所得稅從業人員申報的工資薪金總額差異較大的,將納入重點審核或者檢查範圍。

(2)關於收費依據

收費依據嚴格按照《金華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實施辦法》(金〔2005〕104號)計算。

1.工傷保險費根據《金華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城鎮工傷保險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的通知》(金發〔2007〕72號)文件精神,工傷保險費必須以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實現工傷保險全覆蓋。

2.用人單位繳費基數在足額參保前提下超過市屬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即職工年平均工資超過49500元)的,超出部分暫允許在確定收費依據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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