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2023年春節元宵節
關於部分地區控制燃放煙花爆竹的通知
為切實保障公眾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有效防治燃放煙花爆竹造成的空氣和噪聲汙染,確保廣大公眾和遊客度過壹個安全、文明、整潔的春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海口市煙花爆竹管理若幹規定》和國家生態文明實驗區建設要求,市政府決定在2023年春節、元宵節期間(2023年6月6日0時+10月265438日0時至2月5日24時),在部分地區開展煙花爆竹燃放管控。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本市下列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壹)環城高速公路、省道212以北和海口東西行政區域界線(含桂林洋經濟開發區和海口江東新區;城市中的所有街道;西秀鎮、長流鎮、海秀鎮、城西鎮;雲龍鎮,212省道以北)。
(2)獅山鎮、永興鎮、龍橋鎮、靈山鎮、三江鎮、演豐鎮等6個鎮的全鎮行政區域。
(3)海口觀瀾湖旅遊度假區。
(四)國家機關、檔案館、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體育館和文物保護單位的所在地;幼兒園、學校和科研機構;醫療機構和養老機構;商業廣場、集貿市場、文化娛樂場所;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和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在輸變電設施的安全保護區內;加油站、液化石油氣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山區、風景名勝區等重點防火區域。
二、本市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以外的區域,可以燃放煙花爆竹。農歷除夕、正月初壹等日6時至22時可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
三是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時間,或者以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的,由公安部門依據《海口市煙花爆竹管理若幹規定》責令停止燃放,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四、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生產、運輸、儲存和銷售煙花爆竹。違反規定的,由公安、綜合執法、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歡迎廣大市民和遊客舉報非法生產、經營、運輸、儲存和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 *配合維護城市公共安全和優良生態環境。舉報電話:12345。
海口市人民政府
65438+2022年2月31
2023年海口市春節燈會期間,
禁止煙火區域地圖
海口市煙花爆竹管理規定
(2020年9月17日海口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2020年9月30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準)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煙花爆竹的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公眾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
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煙花爆竹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統籌解決煙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應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煙花爆竹汙染防治的統壹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煙花爆竹管理工作。
第四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煙花爆竹管理納入社會治理,加強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居(村)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煙花爆竹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煙花爆竹管理的宣傳教育,倡導綠色文明的生活方式,鼓勵經營和使用電子鞭炮、煙花容器等安全環保的替代品。
居(村)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居民、村民和業主的宣傳教育,引導他們移風易俗。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和電信運營商應當做好煙花爆竹管理和移風易俗的公益宣傳。
學校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煙花爆竹管理的宣傳教育。
第六條本市下列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壹)高速公路、省道212以北以及海口市東、西行政區域界線附近區域;
(二)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的其他區域。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應當依法合理並逐步擴大到本市行政區域。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重汙染天氣預警,采取緊急措施,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條本規定第六條規定區域以外的下列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壹)國家機關、檔案館、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體育館和文物保護單位所在地;
(二)幼兒園、學校、科研機構;
(三)醫療機構和養老機構;
(四)商業廣場、集貿市場、文化娛樂場所;
(五)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和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六)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七)加油站、液化石油氣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八)山區、風景名勝區等重點防火區域;
(九)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市人民政府指定並公布的其他場所。
前款規定場所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法明確劃定該場所的禁止排放範圍並做好管理工作,在出入口或者顯著位置設置警示標誌。
第八條在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場所以外的區域,除除夕、正月初壹全天和每日6時至22時外,其他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前款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並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禁止以下列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壹)向行人、車輛、易燃易爆物品、建築物和人員密集場所投擲;
(二)在陽臺、窗臺、室內、走廊、屋頂排泄或拋擲;
(三)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
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應當由其委托的監護人或者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陪同。
第十條在重大公共慶典和其他節日期間,需要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燃放焰火。
第十壹條在本市經營煙花爆竹,應當依法向應急管理行政部門申請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嚴格按照確定的經營場所、煙花爆竹種類和限量儲存經營,不得購銷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
應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變更或者撤回依法生效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十二條不得在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場所銷售煙花爆竹。
本市煙花爆竹經營場所的設立,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十三條通過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應當依法取得公安部門的許可。
通過鐵路、水路、航空運輸煙花爆竹,應當按照鐵路、水路、航空運輸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十四條禁止攜帶煙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並可以通過12345公共服務熱線直接向公安等有關部門投訴和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為投訴人或者舉報人的信息保密,並可酌情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時間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及公眾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並對主辦單位處以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壹條規定,未經許可、超出許可範圍、許可期限屆滿繼續經營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經營活動,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經營的物品和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違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違法經營的物品和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壹款規定,未經許可通過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和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攜帶煙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或者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攜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壹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本規定未設定處罰,但其他法律、法規已設定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根據國務院規定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已確定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集中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負責煙花爆竹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20年6月165438+10月1日起施行。《海口市禁止生產、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和《海口市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