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自我檢查,對於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需要說明的問題提交書面說明;
2、在規定的時間之內提交相關資料申報年檢;
3、政府機構審查資料,若不合格則退回所有資料,若合格,則審查通過,也就是年檢合格,會發給《勞動保障年審登記證》。
社保年檢提交的資料:
1、有效的營業執照(法人證書或批文)原件及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3、度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的復印件);
4、度6月、12月兩個月的實際工資發放表及相關會計記賬憑證(如原件未裝訂成冊,請將當月其它憑證散件壹並帶來,工資發放表須復印件);
5、《用人單位社會保險年檢及工資申報表》;
6、養老保險及醫療保險系統導出表格紙質壹式兩份及電子版;
7、參保單位基本信息表(電子版);
8、度有實發工資而未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人員名單和本年度實發工資金額及相關證明。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證》到期之後,單位需持原證在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證》年審的同時提出申請,由辦理年審機構予以換發。當年年審結束後才到期的,可以繼續使用,至下壹次社保年審時換發新的《社會保險登記證》。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七條
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社會保險費征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關於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的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法對單位繳費情況進行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應當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有關資料;但是,應當為繳費單位保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行使前款所列職權時,應當出示執行公務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