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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讓稅務管了,對企業到底有多少影響

壹、社會保險費由稅務部門統壹征收以後,申報個稅工資和社保繳費基數都處於稅務機關的監控之下,如果工資和繳費基數差異太大,是不是企業申報個稅的工資存在虛高申報,導致稅前虛列工資費用等,這些都會給企業帶來稅收風險。

二、會計稅務從業人員的新風險。財務部門和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統壹接受檢查,加大了企業財務稅務風險。企業申報員工人數不符或繳費工資低於實際工資,新增了企業會計、報稅人員以及人力資源經理的風險。

企業會計稅務人員因為社保繳費而進入“稅收黑名單”的情況將可能大量出現,這是以前社保基金獨立征收時未曾有過的風險。

三、企業勞資管理風險與成本加大。勞資雙方發生工資爭議、社保繳費爭議、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等爭議時,企業如不盡快妥善解決,將可能引發稅務關註乃至稽查的風險。

為降低企業合規風險,企業管理處理勞資矛盾向更多采用柔性協商、補償的方式,企業用工成本加大。企業管理人員因社保繳費不合規而根據規定列入失信名單的情況也可能大量出現。

擴展資料:

《稅收征管法》在第5條中明確規定,“國務院稅務部門主管全國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分別進行征收管理”,並在第三章中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稅務機關在辦理稅款征收業務時,必須嚴格按照以下要求進行:

1、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

2、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對依法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稅務機關應按照規定付給其手續費。

3、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必須給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款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應當給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完稅憑證的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4、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征收管理範圍和稅款入庫預算級次,將征收的稅款繳入國庫。

百度百科-稅款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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