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滯納金的有關規定
社保滯納金有什麽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壹章第八十六條規定,有關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須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還可以處以未繳納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長期不交保險費也是壹個重要問題。如果是晚半年以上,會有相關的滯納金。同時,養老保險費滯納金的計算方法為:應繳總額×欠繳天數×2%。壹般來說,滯納金封頂的金額也是本金的40_,最高不能超過8000元。如果超過,也可以按照8000元收取。社保滯納金還有哪些規定?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還可以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有關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如果逾期仍不繳納,那麽除了補足未繳納金額外,還將從違約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同時,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減免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也會因為特殊困難暫時無法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時候還需要提供資產擔保或者其他有效的支付擔保。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征求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意見後,可以緩繳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壹般不超過六個月。緩繳期屆滿時,相關繳費單位還應足額繳納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以及部分銀行活期存款利息。緩繳期間,沒有滯納金。
社保滯納金相關規定中的註意事項
社保滯納金相關規定有哪些註意事項?根據相關法律第十六條規定,繳費人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緩繳期滿後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以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可以經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批準。也可以依法書面通知,根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凍結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數額,或者其價值相當於支付金額的貨物、物品或者其他財產。對於很多不知道社保滯納金是多少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來說,社保滯納金也是存在的。如果不能及時繳納,就意味著要繳納相應的社保滯納金。以上是社保滯納金相關規定的內容,希望能幫到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