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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費是否受訴訟時效限制?

在仲裁階段,目前的時效期限為壹年。原因如下:1。社會保險爭議屬於勞動爭議的壹種。《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四項明確規定: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上述條款明確規定,社會保險是勞動爭議之壹。二。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所以社會保險的時效也應該是壹年。第三,如何證明勞動者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要結合勞動者的例子加以說明,比如發給勞動者的工資單上是否有向社會扣繳的記錄;是否有社保的相關證明;個人有沒有辦法查詢社會情況等。從以上條件,綜合分析勞動者是否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當然,這部分舉證責任應該在單位。四。反對者的聲音說,社會保險是法定義務,不受時間限制。法律依據如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第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補繳所欠金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第二十六條規定,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征收。我不同意上述觀點,理由如下。首先,上述規定沒有提及訴訟時效;其次,相關責任屬於行政責任,勞動者與企業之間的社會保險糾紛屬於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前者屬於行政關系,後者屬於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因此,我們認為不能從上述條款得出社會保險不受時間限制的結論。第五,建議勞動者在知道企業未繳納社保後壹年內提交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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