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經專項審計檢查發現有少報、瞞報繳費人數和繳費工資基數的繳費單位,除按規定補繳相應的社會保險費外,還將依法征收滯納金、給予行政處罰。對有重大違法行為的繳費單位,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雖然公告已經發出有壹周的時間了,可有些企業對社保專項審計這項工作還不是很清楚,那麽專項審計究竟審些什麽?企業該做好哪些準備工作呢?
對繳費單位社會保險費情況專項審計檢查,簡稱為“專項審計”,是勞動保障部門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機構,在基金征繳環節對參加社會保險統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繳費情況,委托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審計檢查,並對經審計確認漏逃社會保險費予以追繳的監管過程。專項審計是由市政府撥出專門的資金對企業進行檢查,因此企業不必擔心審計會向企業收費的問題。
●專項審計的法律依據
很多企業由於對政策的不了解,當專項審計檢查到企業時,還不清楚國家對此項檢查的有關法律依據,在此本報也將這些法規列舉如下。
壹、《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1999年國務院令第259號第五條規定: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第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
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國務院第423號令第十壹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第十五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有權采取下列調查、檢查措施:(五)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審計。
三、《北京市社會保險費征繳若幹規定》2003年市政府130號令其中第十四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繳費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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