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所得稅法》
第三十條 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壹)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二)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第三十四條 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壹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範圍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3、《殘疾人保障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超過規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和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依法給予稅收優惠,並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國家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
4、《關於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
壹、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5、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
單位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並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單位實際支付給殘疾人的工資加計扣除部分,如大於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可準予扣除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本年度和以後年度均不得扣除。虧損單位不適用上述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
單位在執行上述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辦法的同時,可以享受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低於25%(不含25%)但高於1.5%(含1.5%),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於5人(含5人)的單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條第(壹)項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加計扣除」,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壹條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即征即退或減征」。
對單位按照本通知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增值稅及營業稅
1、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
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對單位按照本通知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低於25%(不含25%)但高於1.5%(含1.5%),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於5人(含5人)的單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條第(壹)項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加計扣除」,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壹條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即征即退或減征」。
2、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7號)
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方式。納稅人當年應納稅額不足退還的,不得結轉以後年度退還。納稅人當月應退增值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當月應退增值稅額=納稅人當月實際安置殘疾人員人數×縣級以上稅務機關確定的每位殘疾人員每年可退還增值稅的具體限額÷12
營業稅實行按月減征方式。主管稅務機關應按月減征營業稅,當月應繳營業稅不足減征的,不得結轉當年以後月份減征。納稅人當月應減征營業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當月應減征營業稅額=納稅人當月實際安置殘疾人員人數×縣級以上稅務機關確定的每位殘疾人員每年可減征營業稅的具體限額÷12
三、其他稅種
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
壹、關於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
對在壹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於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於10人(含10人)的單位,可減征或免征該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具體減免稅比例及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主管部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