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社會組織收取的會費是繳納營業稅的憑證嗎?所得稅交了嗎?

社會組織收取的會費是繳納營業稅的憑證嗎?所得稅交了嗎?

壹、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社會團體收取的會費收入不征收營業稅的通知。

發行日期:1997-05-21發行名稱:財稅字[1997]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財政部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最近,壹些地方和部門詢問,社會團體收取的會費收入是否應征收營業稅。經研究,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1.社會團體依據財政部門或民政部門的法律法規收取的會費,屬於不征稅收入,不屬於營業稅征收範圍,不征收營業稅。

2.社會團體會費是指社會團體在國家法律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按照章程的規定,向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收取的款項。

三、本通知所稱社會團體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和經全國性社團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非營利性協會、學會、聯合會、研究會、基金會、聯誼會、促進會、商會等民間社會團體。

四、各黨派、* *青年團、工會、婦聯、中國科協、青聯、臺聯、僑聯收取會費,比照上述法規執行。

二。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壹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簡稱企業)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說的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有所得的組織。

根據上述規定,我國社會團體依照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但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免稅。第八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說的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壹是依法履行非營利組織登記手續;二是從事公益或非營利活動;三是取得的收入用於經登記批準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或者非營利事業,但與組織有關的合理支出除外;第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五是根據登記審批或者章程的規定,註銷後的組織剩余財產用於公益或者非營利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捐贈給具有相同性質和目的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第六,投資者不保留或享有對投資於該組織的財產的任何產權;第七,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支出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機構財產。前款規定的非營利組織的認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第八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說的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所得,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的所得,但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如果社會組織同時符合上述條件,則屬於非營利組織,收取的會費屬於免稅收入。否則,應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 上一篇:上海市扣繳個人所得稅電子申報 用U盤怎麽申報?
  • 下一篇:深科技(000021)做什麽產品和業務?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