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納稅申報報表、稅票、繳款書
2. 社會保險申報表、繳款書
3. 單位交納的所得稅、增殖稅等證明
4. 社會保障資金的證明,包括單位入社保賬戶的證明等
社會保障資金的組成部分:
1、養老保險:為職工退休後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2、醫療保險:用於職工及其家屬在生病時減輕醫療費用負擔;
3、失業保險:為失業職工在壹定時期內提供基本生活費用和就業服務;
4、工傷保險:為職工因工受傷或患職業病時提供醫療費用和生活補助;
5、生育保險:為女性職工生育提供壹定的經濟補助和保障措施。
綜上所述,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證明包括納稅申報報表、稅票、繳款書,社會保險申報表、繳款書,單位交納的所得稅、增殖稅等相關證明,以及社會保障資金的證明,如單位入社保賬戶的相關證明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五條
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和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式樣,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統壹制定。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七條
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
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地點、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賬號以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企業在辦理登記註冊時,同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前款規定以外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第九條
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第十條
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壹百壹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並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