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省內社保轉移基本原則
(壹)權利義務對應原則。參保人在各參保地按規定參保繳費,養老保險待遇根據本人繳費情況按規定計發。、 (二)責任***擔原則。各參保地要負責保管好參保人的參保繳費信息,分段計算應承擔的養老待遇支付責任。二、省內社保轉移適用對象
(壹)按照《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規定,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不同地區(地級以上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在本辦法實施前尚未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適用本辦法。 (二)參保人跨省(區、市)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三、養老保險關系轉移
參保人在新就業地繼續參保後,應當向原參保地經辦機構索取養老保險參保憑證,交由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續本人養老保險關系並存檔。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發給參保人養老保險參保憑證。四、省內社保轉移賬戶轉移
在參保人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的同時,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視同繳費賬戶儲存額、地方養老金總額實賬轉入新參保地。五、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申領與發放
參保人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時,由最後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申領、審核手續並發放基本養老保險金、年度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和死亡待遇等。六、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算方法
參保人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基本養老金按照參保人在省內不同參保地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和平均繳費水平,分段計算,按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按照最後參保地的標準執行。 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死亡的,其死亡待遇按照最後參保地的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