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保證容錯機制的民主化和科學性。
雖然“容錯”是針對幹部的,但在制定具體的準則時,還是要聽聽群眾的聲音。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就黨員幹部建立容錯糾錯機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如何識別錯誤、如何具體糾正等問題進行討論,收集意見和建議,形成調研報告。最後,在此基礎上,確立了黨員幹部容錯糾錯機制的實施方法,並通過研究確保了該機制的民主性和科學性。
第二,明確“錯誤”的規則。
如何避免容錯免責成為違紀違法幹部的“保護傘”,如何有效保護創新探索者的積極性,首先要從目的、方向以及其行為的出發點是否為改革發展等方面來認定“錯誤”。要把幹部因缺乏經驗和先行先試而犯的錯誤和失誤,與他們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其次,“錯誤”發生後,黨員幹部改革創新失敗是否屬於從輕處罰、免予問責、及時補救,需要做出具體細節,制定糾錯辦法,讓“糾錯”有據可依。
第三,接受群眾監督。
基於“容錯糾錯機制”的特殊性,政府應在容錯糾錯細則出臺後,在各大媒體上公開,解釋容錯糾錯機制的內涵,避免群眾對這壹機制的誤解,讓群眾明白這壹機制的建立是為了保護黨員幹部改革創新的積極性,而不是為了掩蓋政府官員的違法行為。容錯機制啟動時,政府要公開容錯糾錯的來龍去脈,給幹部群眾壹個交代,接受幹部群眾的監督。
“只有在困難的時候,方顯是勇敢的;只有做到了,才是珍貴的。”建立容錯糾錯機制意義重大。在實施容錯糾錯機制過程中,各地要從實際出發,及時總結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逐步完善容錯糾錯機制,為基層幹部更好地改革創新、促進發展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