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證明是指稅務機關在社會經濟活動中出具的證明,主要包括納稅人臨時到其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需要出具並核銷的外出經營活動證明、非貿易外匯支付項目證明、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的開具等。本文將簡單介紹常用涉稅證件的開具要求。
壹是出具境外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處理條件:
納稅人赴其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前。
按規定應攜帶和提交的材料清單:
1.銷售合同或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原件核實後退還納稅人)(工商企業提供);
2.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建安企業)(原件核實後退還納稅人)(建安企業提供);
3、《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申請表》(壹式兩份);
4.稅務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和資料。
辦理時限:當場結算
結案通知書:外出經營活動稅務管理證明
二、註銷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處理條件:
納稅人應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有效期滿後10日內。
按規定應攜帶和提交的材料清單:
1,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二);
2.稅務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和資料。
辦理時限:當場結算
三。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處理條件:
壹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後,銷售被退回,開票錯誤等。,但不符合無效條件,或者銷售部分退貨,發生銷售折扣。
按規定應攜帶和提交的材料清單:
1.申請表(需加蓋買方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2.相應藍字發票的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買方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3.退貨或要求折扣的,提供相關合同、協議的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買方公章);
4.藍字發票對應的相關會計憑證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買方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辦理時限:當場結算
結案通知書: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書
四、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失去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發票。
專用發票已復制到納稅申報表中
處理條件:
壹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復印納稅申報表憑證。
按規定應攜帶和提交的材料清單:
1,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記賬;
2.遺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記賬憑證復印件;
3.稅務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和資料。
處理時間:1個工作日
已征稅增值稅專用發票遺失證明。
五、建築安裝業務總承包方代扣、分包工程營業稅完稅分割表
處理條件:
總承包單位在本市承包建築安裝業務後進行分包或者轉包的,總承包單位除繳納自建部分的營業稅外,還應當按照規定代扣代繳分包或者轉包工程價款的營業稅。
按規定應攜帶和提交的材料清單:
1.建築安裝業務總承包單位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代扣代繳稅款憑證》和《分包工程代扣代繳營業稅繳款書》申請表;
2.分包商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原件和復印件各壹份(原件核實後退還納稅人);
3.總承包方與施工方簽訂的總承包合同(加蓋印花稅)原件和復印件各壹份(原件核實後退還納稅人);
4.總承包商和分包商簽署的分包合同(加蓋印花稅)原件和復印件各壹份(原件核實後退還納稅人);
5.外埠建安企業無需提供的分包商已完成工作量對應的已開具發票原件和復印件各壹份(原件核實後退還納稅人);
6.總承包方已代扣代繳營業稅稅單正本壹份,副本壹份(正本核實後退還納稅人);
7.當期營業稅納稅申報表原件和復印件各壹份(原件核實後退還納稅人);
申請開具分割單的納稅人還需提供:
8.分包商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原件和復印件各壹份(原件核實後退還納稅人);
9.分包人與分包人簽訂的分包合同(加蓋印花稅)正本壹份,副本壹份(原件核實後退還納稅人);
10.外埠建安企業無需提供的分包商已完成工作量對應的已開具發票原件和復印件各壹份(原件核實後退還納稅人);
11.稅務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和資料。
處理時間:20個工作日
完工通知:
代扣代繳稅款憑證、建築安裝業務總承包單位代扣代繳、分包工程營業稅繳款劃分表或審批結果通知書。
不及物動詞利潤分配通知
處理條件:
納稅人將稅後利潤分配給投資者。
按規定應攜帶和提交的材料清單:
1,企業申請報告(原件);
2、清算表(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3.董事會決議(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4.企業章程(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5、相關年度會計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利潤分配表);
6.稅務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和資料。
處理時間:20個工作日
完工通知:
境內企業利潤分配通知書或境內企業利潤分配通知書(通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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