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五條規定,締約國壹方企業通過雇員或者其他人員在締約國另壹方提供的咨詢服務,除第七款規定的獨立代理人外,在任何12月中連續或者累計超過六個月。
2.常設機構的付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七條第壹款規定,締約國壹方企業的利潤應僅在該締約國征稅,但該企業通過設在該締約國另壹方的常設機構在該締約國另壹方開展業務除外。如果該企業通過設在締約國另壹方的常設機構在締約國另壹方開展業務,其利潤可以在締約國另壹方征稅,但僅限於屬於該常設機構的利潤。
第三款規定,在確定常設機構的利潤時,應允許扣除其業務中發生的壹切費用,包括行政和壹般管理費用,不論這些費用是發生在常設機構所在國還是其他任何地方。總部在中國構成常設機構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和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機構、場所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以及產生於中國境外但與其機構、場所實際相關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沒有機構、場所,或者雖有機構、場所,但其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說的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二)提供勞務收入,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第十九條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時,其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壹)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所得以及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以所得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財產轉讓所得,以財產凈值全額減除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其他所得,比照前兩款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非居民企業如何在中國納稅,取決於其是否在中國設立機構。根據協議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常設機構的,屬於設立機構,境外企業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經營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9號,2009年)辦理稅務登記。接受稅收管理,對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和發生於中國境外但與其設立的機構、場所實際有關的所得,按25%的稅率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由稅務機關指定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不構成常設機構,但屬於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範圍的,按照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繳納10%(或按約定稅率)的代扣所得稅。
對於勞務收入,應根據勞務發生地的原則確定是否在中國境內提供,再確定是否應在中國境內繳納企業所得稅。勞務發生在境外的,不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