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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幫我寫壹篇關於偷稅漏稅的畢業論文?

論偷稅、漏稅、欠稅、抗稅的政策界定

從上述規定來看,欠稅和抗稅都可以理解為“應該做而沒有做”,兩者沒有區別。因為欠稅是“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批準的納稅期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抗稅是指“納稅人在納稅期間拒絕遵守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從法律上講,兩者都是“應該做而沒有做的事情”。兩者根本沒有區別。在我看來,如果納稅人明知自己的經濟行為和所得應當納稅,但在納稅期限內不自覺地去稅務機關履行納稅義務,就是壹種抗稅行為。有些人總是把抗稅等同於納稅人“聚眾鬧事,威脅攻擊稅務機關,毆打、圍攻、侮辱稅務幹部”,這是不對的。因為欠稅和抗稅都可以理解為“應該做而沒有做的事情”,當發現納稅人有“不納稅”或“拒不遵守稅收法規”的行為時,稅務機關如何進行政策鑒定?此時納稅人的行為是否應該認定為欠稅?還是說妳覺得是拒絕納稅?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條例》中的定義,執法者可以認定納稅人欠稅或者抗稅。

3.逃稅=欠稅

欠稅是指“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批準的納稅期限未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是指納稅人故意不繳或少繳稅款。“按照定義,偷稅漏稅和欠稅都是欠稅。兩者沒有區別。只是在欠稅的定義上加了“因為某種原因”這個詞。從字面上看,逃稅是“無意的”,欠稅是“出於某種原因”。兩者本質上都是納稅人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將欠稅解釋為“納稅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向當地稅務機關報告,說明原因,請求延期繳納,是不妥當的。經批準後,他可以按照稅務機關批準的延期期限繳納稅款”。因為稅務機關新核定的“延期繳納期限”也是新核定的“納稅期限”,已經否定了稅務機關原來核定的納稅期限。納稅人只要在“延期繳納期限”內履行納稅義務,就不再屬於違法欠稅。而如果納稅人沒有提前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繳納稅款,那麽這種行為本身就直接變成了偷稅漏稅。因此,在稅收征管執法中,偷稅可以認定為欠稅,欠稅也可以界定為漏稅。

4.逃稅和抗稅

如前所述,偷稅是指“納稅人采用欺騙、隱瞞等手段逃避納稅。”抗稅是指“納稅人拒絕按照稅收法規履行納稅義務。”從定義上看,兩者只是形式上的區別,並沒有實質性的區別,即同樣是直接抗稅的行為。尤其是從兩者的表現形式來看,更能說明這壹點。偷稅,是指明知應納稅而故意少報、隱瞞應稅項目、銷售收入和營業利潤,故意虛增成本,亂攤費用,縮小應納稅所得額;轉移財產、收入和利潤,偽造、變造或者銷毀賬簿、單據、會計憑證等。拒不按照稅法規定納稅,拒不接受稅務機關的納稅通知書,不履行納稅義務,拒不按照稅法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和提供納稅資料,拒不接受稅務機關的稅務檢查,聚眾鬧事,威脅、毆打稅務幹部,等等。可見,逃稅和抗稅只是抗稅的不同形式。事實上,“納稅人采用欺騙、隱瞞等手段逃避繳納稅款”本身,即納稅人直接、故意抗拒國家稅收的壹種形式,或者說是壹種隱蔽的抗稅形式,“納稅人拒絕按照稅收法規履行納稅義務”,其最根本的目的是逃避國家稅收。所以偷稅和抗稅的區分也不是很嚴格。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由於立法的不嚴謹,偷稅、漏稅、欠稅、抗稅之間的界限模糊,四者變得等同起來,會導致執法的隨意性。我們說依法治國,依法治國,就是要求所有執法部門依法辦事,準確執法。準確的執法必須以嚴格的國家立法為基礎。只有嚴格立法,才能準確執法。因此,國家應進壹步修改完善稅收征管法,重新界定各種稅收違法行為,改變“偷稅=逃稅=欠稅=抗稅”的局面,確保稅收征管的客觀性和準確性,切實維護國家和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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