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如實向原稅務登記機關提供下列證件和資料,申請辦理稅務變更登記:
(壹)工商登記變更表和工商營業執照;
(二)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相關文件;
(三)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登記證原件(原件、復印件和登記表等。);
(4)其他相關資料。
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公告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變更:
(壹)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相關證明文件;
(二)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登記證原件(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稅務登記表等。);
(3)其他相關信息。
註銷登記是指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註銷等情形,納稅義務依法終止。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機關辦理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撤銷登記的納稅人,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註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因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而變更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並自註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入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境外企業,應在工程完工並離境前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免)稅、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和其他稅務證件,經稅務機關批準後,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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