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業務概述
(壹)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稅收協定條款規定的稅收協定待遇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申請:
1.稅收協定股息條款;
2.稅收協定利息條款;
3.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
4.稅收協定財產收益條款。
(二)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稅收協定條款規定的稅收協定待遇的,在發生納稅義務之前或者申報相關納稅義務時,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1.稅收協定常設機構以及營業利潤條款;
2.稅收協定獨立個人勞務條款;
3.稅收協定非獨立個人勞務條款;
4.除本款第(壹)至(三)項和第壹條第壹款所列稅收協定條款以外的其他稅收協定條款(稅收協定國際運輸條款規定的待遇除外)。
二、法律依據
(壹)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號 )
(二)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的通知(贛國稅發〔2009〕186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壹)享受第壹條第壹款的應提供:《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申請表》,1份
(二)享受第壹條第二款的應提供:《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備案報告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壹)享受第壹條第壹款的應提供:
1.《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申請表》
2.《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身份信息報告表》;
3.由稅收協定締約對方主管當局在上壹公歷年度開始以後出具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4.與取得相關所得有關的產權書據、合同、協議、支付憑證等權屬證明或者中介、公證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
5.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與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有關的其他資料。
(二)享受第壹條第二款的應提供
1.《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備案報告表》;
2.由稅收協定締約對方主管當局在上壹公歷年度開始以後出具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3.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與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有關的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