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0號),文件規定:
為解決壹般納稅人(以下簡稱壹般納稅人)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產生的涉稅問題,現將壹般納稅人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的有關稅務處理問題明確如下:
1.壹般納稅人遺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遺失前已通過防偽稅控認證系統認證的, 購買單位可憑出售單位開具的遺失發票存根聯和出售方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遺失防偽稅控系統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申報表復印件證明》(格式附後),經購買單位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合法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2.壹般納稅人遺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遺失前未通過防偽稅控認證系統認證的,由購買單位持出售單位開具的遺失發票存根聯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通過後,憑發票復印件和銷售單位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防偽稅控系統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申報表復印件證明》,經購買單位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即可抵扣進項稅額。
3.壹般納稅人遺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必須及時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稅務機關應檢查掛失發票是否已扣除,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納稅人的欺詐行為進行處理。請遵循上述文件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