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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天津市《軍轉幹部安置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啊?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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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根據中央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軍轉幹部安置接收相關政策,具體為天津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中公教育軍轉幹考試網整理,供2014年天津市軍轉幹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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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了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根據中***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頒布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市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由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軍轉辦)負責。

天津警備區負責全軍轉業到天津市幹部的移交,並配合各級黨委、政府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

各區縣、各部委辦、局(總公司),各人民團體、大專院校、中央駐津單位的組織、人事(幹部)部門,負責本地區、本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

第四條 軍隊幹部轉業到地方工作,是國家和軍隊的壹項重要制度。國家對軍隊轉業幹部實行計劃分配和自主擇業相結合的方式安置。

第五條 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是壹項重要的政治任務,是全社會的***同責任。各級黨政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認真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

第六條 對在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和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軍隊轉業幹部,市委、市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接收條件

第七條 軍隊轉業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本市予以接收安置:

(壹)原籍本市或從本市入伍的;

(二)原籍、入伍地系外省、市,其配偶結婚時或隨軍前常住戶口在本市的;

(三)原籍、入伍地系外省、市,其配偶已隨軍,取得本市常住戶口滿2年以上的;

(四)夫婦同為軍隊幹部,同時轉業,其中壹方原籍或入伍地系本市的;

(五)夫婦同為軍隊幹部,雙方原籍、入伍地均系外省、市,同時轉業,其中壹方符合配偶隨軍條件並在本市駐軍服現役滿2年的;

(六)夫婦同為軍隊幹部,雙方原籍、入伍地均系外省、市,壹方轉業,留隊壹方符合配偶隨軍條件並在本市駐軍服現役滿2年的;

(七)父母常住戶口在本市,並且身邊無子女的;

(八)配偶父母常住戶口在本市,並且是獨生子女的;

(九)父母常住戶口在本市,本人尚未結婚的;

(十)父母雙方或者壹方為軍人,並連續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滿10年以上,其原籍、入伍地或離退休安置地系本市的;

(十壹)父母、配偶、配偶父母、子女(不含從外省市考入本市大中專院校的在校生)常住戶口在本市,具備下列條件之壹的:

(1)自主擇業的;

(2)在邊遠艱苦地區或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以上的;

(3)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

(4)因戰因公致殘的。

第八條 軍隊轉業幹部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本市不予接收:

(壹)年齡超過50周歲的;

(二)二等甲級(含)以上傷殘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經駐軍醫院以上醫院診斷確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或者留黨察看期未滿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

(六)受到開除黨籍處分或者被勞動教養喪失幹部資格的。

第九條 軍隊體制、編制調整或者國家經濟建設需要,成建制成批軍隊幹部的轉業安置,需要本市接收的,按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 普通高等院校畢業且取得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具有特殊專業技術、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急需的軍隊轉業幹部,經市軍轉辦批準,可不受接收條件和安置計劃的限制,另行辦理。

第十壹條 擔任師級職務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幹部,年齡超過50周歲,但符合其他接收條件,又確因本市工作需要的,經批準,可以接收安置,另行辦理。

第三章 安置地點

第十二條 本市接收的軍隊轉業幹部,原則上回原籍或入伍 時的區縣安置,也可到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父母身邊無子女的,可到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配偶系獨生子女的,可到配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三條 在市內六區安置的軍隊轉業幹部,由市軍轉辦統籌安排,不受區域的限制。

第十四條 轉業時應回各縣安置的軍隊轉業幹部,符合國務院、中央軍委國發(1989)14號文件中規定的在邊疆國境縣(市)、沙漠區、邊遠三類地區和壹、二類島嶼的,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5年的,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可照顧在和平、河西、河東、河北、南開、紅橋或塘沽、漢沽、大港區安置。

第十五條 普通高等院校畢業且取得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具有特殊專業技術,接收單位急需的軍隊轉業幹部,經市軍轉辦批準,可跨區縣安置。

第四章 工作分配與就業

第十六條 擔任師級職務或軍齡不滿20年的營級以下職務(含科級以下文職幹部或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幹部,下同)的軍隊轉業幹部,采取計劃分配的方式安置。

擔任團級職務或軍齡滿20年的營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可以選擇計劃分配或自主擇業的方式安置。

第十七條 軍隊轉業幹部中,師級職務的由市委組織部負責安置,團級以其以下職務的分配計劃由市軍轉辦編制下達。

中央駐津單位和市屬單位駐各區縣直屬機構的軍隊轉業幹部接收計劃,由市軍轉辦統壹下達給其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各級黨委、政府應當根據其德才條件和在軍隊的職務等級、貢獻、專長安排工作和職務。

擔任師級領導職務或者擔任團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3年)的軍隊轉業幹部,壹般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接收師、團級軍隊轉業幹部人數較多、安排領導職務確有困難的單位,可以安排相應的非領導職務。

其他擔任師、團級職務或擔任營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3年)的軍隊轉業幹部,參照上述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合理安排。

第十九條 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連續工作滿5年的軍隊轉業幹部,應當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或者非領導職務。對正職領導幹部安排正職確有困難的,可以安排同級副職。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當采取使用空出的領導職位或者先進後出的辦法,安排好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 幹部的工作和職務。因領導職數限額或接收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較多的黨政機關,安排領導職務確有困難的,經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批準,可適當增加首次 任命的相應的非領導職務職數。

黨政機關接收符合安排領導職務的師、團級軍隊轉業幹部,按接收軍隊轉業幹部數量的15%增加行政編制。

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安排應當與本區縣、本系統、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通盤考慮,有計劃地選調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安排到區縣局領導班子或者事業單位、國有大中型企業領導班子任職。

第二十壹條 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壹般應當按照其在軍隊擔任的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國家承認的專業技術資格,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職務。

擔任行政職務並兼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誌願,可以安排相應的行政職務或者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第二十二條 黨政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年度增人計劃和自然減員補充計劃,應當首先用於安置軍隊轉業幹部。編制滿員的事業單位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實際接收人數相應增加編制和工資總額計劃。

第二十三條 黨政機關接收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對擔任團級(含技術9級)及其以上職務的, 采取考核選調的辦法安置;對擔任營級(含技術10級)及其以下職務的,采取考試考核和雙向選擇的辦法安置。凡未取得國家公務員錄用資格的,不得分配到黨政 機關工作。對有的崗位,也可以在軍隊轉業幹部中采取競爭上崗的辦法安置。

第二十四條 按計劃分配到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參照其軍隊職務等級安排相應的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並給予3年適應期。

按計劃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根據軍隊轉業幹部本人誌願,安排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並給予2年適應期。

軍隊轉業幹部可按照有關規定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勞動、聘用合同,用人單位不得違約解聘、辭退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條 鼓勵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自謀職業。凡自願自謀職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可將人事檔案存放在本市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保留幹部身份,由該機構為其提供人事代理服務,並享受市財政壹次性發給的自謀職業資助金。

第二十六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指導,由市軍轉辦或所在區、縣的人事部門負責。提供就業咨詢,發布就業信息,向用人單位推薦,組織人才交流,建立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人才網,為其就業創造條件和機會。

二十七條 黨政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從社會上公開選用、錄用和聘用人員時,對適合軍隊轉業幹部的崗位,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選用、錄用、聘用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並依法維護和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申請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企業,符合條件的,憑有關轉業證 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優先辦理。從事個體經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對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 隊轉業幹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 內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須持有師以上部隊發給的轉業證件,稅務機關對此進行相應的審核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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