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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四川內江計劃生育罰款名單?比如有結婚證卻沒有出生證該罰多少錢?

法律依據

1.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群眾自治組織和公民,以及在本省登記並離開本省行政區域的公民。

第三條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是每個公民和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公民有依法生育子女的權利和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方面負有同樣的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計劃生育工作,堅持宣傳教育、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的原則,輔以必要的行政和經濟措施,引導公民自覺實行計劃生育。

計劃生育工作,依靠科技進步,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並與經濟發展相結合,幫助公民勤勞致富,建設文明幸福家庭,建立由政府組織和有關部門具體實施的工作機制,為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開展生產、生活和生殖服務。

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負責實施本條例,將人口計劃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負責。

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和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需要。

省、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先進地區的資金鼓勵機制;在資金上對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計劃生育工作給予優先支持。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或者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獎勵專項經費和社會撫養費。

第七條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不執行本條例的地區或單位,由同級或上級人民政府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進。

第二章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

第八條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同級計劃、財政、工商、公安、衛生、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稅務、建設、交通、統計、教育等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上級人民政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其計劃生育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納入自治內容。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有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

第九條國家機關、武裝力量和社會團體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企業事業單位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責任制,落實計劃生育機構或者專兼職人員,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經常性服務工作,保護實行計劃生育職工的合法權益。

各級計劃生育協會要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充分發揮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作用。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個體勞動者協會等社會團體應當根據職能和特點,支持和配合政府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條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大眾傳播媒介有義務對人口與計劃生育進行公益性宣傳。

學校應當根據受教育者的特點,有計劃地在學生中開展身體健康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壹條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主要由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管理,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協助。具體管理辦法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計劃生育、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教育、人事、統計、衛生等行政部門應當相互提供相關人口數據,共享人口信息資源。

第三章生育調控

第十三條穩定現行生育政策,提倡和鼓勵公民晚婚晚育,少生、優生、優育。提倡和鼓勵壹對夫婦生育壹個孩子。

如果男女雙方按照法定婚齡推遲初婚3年以上的,為晚婚,已婚婦女24歲以上生育第壹個子女的,為晚育。

不得違反法律和本條例的規定。

夫妻將子女交給他人收養的,不得以此為由再生育。

第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夫妻,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a)第壹個子女是殘疾子女,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生育;

(2)獨生子女娶獨生女的;

(三)農村人口的男性到獨生女兒家結婚落戶的;

(四)農村人口中,夫妻壹方為獨生子女的烈士;

(五)農村人口中,夫妻壹方為二等功以上殘疾軍人的;

(六)農村人口中,夫妻壹方因公致殘,相當於二等功以上的殘疾軍人;

(7)農村人口中幾個兄弟中只有壹個有生育能力;

(八)農村人口中,夫妻壹方兩代以上為獨生子女的;

(九)經設區的市批準的流域周邊山區縣和流域內山區鄉(不含本行政區域內的平壩、丘陵、河谷)的農村人口中,唯壹缺乏勞動力的女性戶;

(十)盆地周邊山區的邊遠、寒冷山區的農村人口中的獨生子女戶;

(十壹)婚後患不孕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收養壹個子女後懷孕的。

第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壹個子女:

(壹)因喪偶再婚的,再婚前喪偶壹方生育子女不超過兩個,另壹方無子女的;

(二)因離婚再婚的,再婚前壹方只有壹個子女,另壹方無子女的。

前款所稱無子女,是指無子女、不被收養、生育或者收養後子女死亡。

第十六條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施行。

第十七條定居四川的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和歸僑、外籍公民的配偶生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適用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壹)項規定,要求再生育壹個子女的,必須由市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小組組織病殘兒醫學鑒定。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出具的鑒定不能作為依據。

第十九條戶籍由其他地區遷入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九)項、第(十)項規定的地區,居住時間不滿兩年的,不得按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九)項、第(十)項的規定申請再生育。

女方戶籍在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九)項、第(十)項規定的地區,因結婚在其他地區居住兩年以上的,按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九)項、第(十)項的規定,不得申請再生育。

第二十條生育第壹個子女的夫妻,應當在懷孕三個月內,到女方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領取生育服務證,並免費享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女方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出具生育服務證,提供生殖保健服務。

第二十壹條夫妻申請再生育的,由女方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核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核,提交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提交材料之日起60日內出具是否批準生育的書面通知(獨生子女病殘兒鑒定期間除外),對批準生育的,發給生育證。逾期未送達書面通知的,視為同意。

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應當間隔4年,除非女方年滿30周歲。

第四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二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實行國家指導與個人自願相結合的原則。

公民有權選擇避孕方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指導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實施避孕節育手術應當保證受試者的安全。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倡導和鼓勵已生育子女的夫婦選擇以長效措施為主的避孕方法。意外懷孕或者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懷孕的,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經婚前醫學檢查,診斷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應當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絕育手術。

第二十三條保障育齡夫妻接受避孕、節育指導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定點醫療保健機構、村民委員會可以與農村育齡夫妻簽訂計劃生育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使用國家發放的避孕藥具,免費享受孕情檢查、宮內節育器取出、人工終止妊娠、絕育及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癥診治等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前款所需經費由各級政府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列入財政預算;城鎮人口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生育保險或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中報銷。未參加生育醫療保險的,由單位或地方財政承擔。

第二十五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並納入區域衛生規劃。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應當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經批準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提供。

第二十六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是指依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取得執業許可證,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非營利性公益性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取得設區的市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執業許可證應當註明批準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

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設置標準,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中註明批準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並通報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個體醫療機構不得從事計劃生育手術。

第二十七條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臨床服務人員,應當依法取得職業資格並申請註冊,在經批準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中執業。

第二十八條禁止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性別選擇性人工終止妊娠。經鑒定允許再生育殘疾子女,需要進行胎兒性別鑒定或者性別選擇性人工終止妊娠的,應當經省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核實,並到指定機構進行鑒定或者手術。

第二十九條絕育手術後,因死亡、再婚等特殊情況允許再生育壹個子女的,應當經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在指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實施吻合手術。

第三十條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癥鑒定小組鑒定為並發癥的,在治療期間,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職人員視同出勤,工資和獎金照常發放;基層人民政府對農村人口給予適當優待。

第三十壹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以外的其他醫療服務,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申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發布涉及計劃生育技術的廣告,必須經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

第五章獎勵和社會保障

第三十三條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婦女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男方給予護理假15天。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獎金照常發放。

基層人民政府可以對晚婚晚育的農村人口給予適當獎勵。

第三十四條持有生育服務證且只有壹個子女未滿18周歲的夫妻,采取節育措施,自願停止生育的,由夫妻雙方申請,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核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18周歲以下只有壹個合法收養子女並自願停止生育的夫妻,可以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壹式兩份,夫妻各壹份。

第三十五條依法生育雙胞胎或多胞胎等子女的,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和優待。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資金。獎勵專項資金由政府撥款、社會撫養費、社會捐贈等組成。,用於獎勵夫妻雙方均為農村人口獨生子女父母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救濟人員,資金專款專用。獎勵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條凡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下列獎勵和優待:

(壹)根據當地或單位經濟條件,獨生子女父母每月獎金總額為5元至10元,從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當月起至子女18周歲止。獎金由父母所在單位承擔,各50%。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在職人員的獎金按有關規定開支;各類企業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在經營成本中的獎金;壹方為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職職工,另壹方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濟人員或者農村人口的,由在職壹方所在單位全額支付;夫妻雙方均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農村人口和城市救濟人員的,獎金在人口和計劃生育獎勵專項資金中列支。

(二)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可以多劃壹處宅基地。

(三)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職工中獨生子女的父母退休時增發5%的養老金(但增發養老金後的比例不得超過100%);企業職工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按有關規定增發養老金。

第三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給予財政、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和優惠,用於發展經濟;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考慮。

第三十九條獨生子女父母婚後未生育和收養子女的,憑原《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繼續享受相關獎勵和優待。

第四十條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經批準再生育的,應當在取得生育證時交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自批準之月起停止享受相關獎勵和優待。

第四十壹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推行計劃生育。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壹)非法為他人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等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實施假節育手術、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四)偽造、變造或者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的;

(五)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的;

(七)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的;

(八)截留、克扣、挪用、貪汙計劃生育經費、獎勵專項資金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九)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十)不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

第四十三條不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下列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

(壹)不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再生育第壹個子女的,按計稅基數的6倍至8倍征收;

(二)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生育第壹個子女的,按計稅基數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結婚登記條件並在生育後3個月內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免征社會撫養費;

(三)配偶與他人生育第壹個子女的,按應納稅基數的9倍至10倍征收;

(四)符合規定條件和間隔時間再生育但未經批準的,按應納稅基數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條件但間隔時間未生育的,按計稅基數的2倍征收;

(五)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二個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壹個子女加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計算基數,以農村人口所在縣統計部門公布的人均純收入或者城鎮人口所在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子女出生或者發現違法生育行為前壹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為依據。收入超過當地平均水平的,超出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

壹方是農村人口,另壹方是城鎮人口,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以城鎮人口所在城市上壹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不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上述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外,給予行政處分,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其他人員也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四條收養他人的子女,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依法辦理收養手續,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生育證的,依照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征收社會撫養費,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制作書面征收決定書;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書面決定。

第四十六條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壹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壹方壹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困難的,可以依法申請分期繳納。

未按規定期限足額繳納應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從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2‰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違法違規生育的,取消對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和優待,退回已經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獨生子女父母獎金。不交回的,發證機關將宣布獨生子女父母榮譽證書作廢;對應當返還的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應當納入社會撫養費,壹並征收。

第四十八條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宣布該證明無效;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壹條第壹款規定,造成當事人違法生育的,追究計劃生育機構負責人或者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拒絕或者阻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二)侮辱、誹謗或者毆打執行計劃生育公務人員的;

(三)擾亂計劃生育部門工作秩序,使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

第五十壹條當事人對依照本條例作出的計劃生育處罰決定和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社會撫養費征收、使用和管理辦法。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自2002年10月6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十八條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壹對夫妻生育壹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附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

法令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57號

第壹

為了規範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維護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下簡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

公民有依法生育子女的權利,同時應當依法履行計劃生育義務,其生育行為應當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采取綜合措施,做好計劃生育宣傳教育、避孕節育服務等經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區域內公民的生育行為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

文章

公民生育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子女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依據,結合當事人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情況確定征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提高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

第四條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書面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征收決定。

第五條

對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流動人口征收社會撫養費,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二)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三)當事人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尚未發現的,由最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當事人在壹個地方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不得在另壹個地方因同壹事實再次被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六條

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壹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壹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分期付款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征收社會撫養費時,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社會撫養費收據。

第七條

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和繳納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八條

當事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從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未繳社會撫養費0.2%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條

當事人對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征收決定不停止執行;但是,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社會撫養費和滯納金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全額上繳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汙或者私分。

計劃生育工作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財政、計劃(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配合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工作。

第十三條

違反法律法規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或擅自提高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的,按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罰暫行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截留、挪用、貪汙、私分社會撫養費的,依照刑法關於貪汙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2年9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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