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首付代墊
針對二套房按揭貸款必須首付50%以上的政策,某房地產開發企業推出了代業主支付20%首付的補貼方式。
比如,壹個市民買了壹套價值654.38+0萬元的房產,屬於他的二套房,按照政策,這個市民至少要付50%的首付,也就是50萬元。但是很多人拿不出這麽多首付,所以房地產公司只收30%的首付,也就是30萬,然後墊付20萬,幫助客戶成功貸款買房。雙方約定,預付給房地產企業的款項,在1年後交房時由客戶返還,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企業財務人員認為,由於企業並未實際收到業主的全部首付款,企業支付的房款並不是實際預收的收入,在業主實際還錢時才會入賬。企業在每個納稅期間申報繳納各種稅款時,不會考慮自己繳納的那部分收入。也就是說,對於50萬元的首付,只有30萬元記入企業財務,30萬元記入納稅申報營業額,剩下的20萬元在實際收取時才記入納稅。
企業這樣經營有沒有涉稅問題?根據相關稅收政策,銷售不動產所收取的預付款,需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預付土地增值稅等。其中,營業稅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納稅人預售不動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在收到預付款的當天。房地產企業為了盡快回籠資金,督促客戶盡快辦理按揭,需要將業主交的首付款壹起開具收據。在財務處理上,相當於企業取得了抵押合同約定的全部首付款預售收入,應全額計入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等稅費。
另外,房企代客戶墊付首付款的前提是與客戶簽訂《墊資協議》。根據協議,客戶必須在房地產企業規定的期限內(壹般在交房前)足額補足首付款,房地產企業才會正式將房屋交付給客戶。
這種預收協議也是企業經營的壹部分,在財務處理上應納入其他應收賬款核算。以後實際收款時直接沖減其他應收款,與預售收入無關,不需要單獨征稅。但按照營業稅相關法律規定,房地產企業收取的預付款利息、客戶未按時還款的違約金,在將資金借給他人使用時,也要繳納營業稅。
第二,購買退稅
某市規定購買90平米以下普通住房可減免契稅1%。某房地產企業開發的住宅項目雖然不符合規定,但也打出了購房退稅的口號:企業開發的1.4平方米的單元只需繳納1.4%的契稅,多出來的契稅由企業代客戶繳納。仍以壹套價值654.38+0萬元的商品房為例,委托人應繳納契稅4萬元,而委托人在辦理房產證時只需繳納654.38+0萬元,其余3萬元由房地產企業承擔。在這種銷售模式下,企業實際收入僅為97萬元,但應按照654.38+0萬元計算繳納營業稅。
第三,打折促銷
房地產新政實施後,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更多使用打折促銷手段。但是公司對外宣傳是打折銷售,最後還是以凈價簽約。成千上萬的促銷方式並不是直接讓利那麽簡單,客戶得到了實惠,企業也減少了稅收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