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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個人所得稅有什麽好處?

個人所得稅申報的好處:

1、平常取得收入時已經足額繳納了稅款,為什麽年所得達到12萬元的個人,年終後還需要再納稅申報

答:個人所得稅主要實行代扣代繳稅款的征收方式,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前,法律上沒有賦予高收入者自行納稅申報的義務。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後,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個人,不論其所得平常是否足額繳納了稅款,都負有自行納稅申報的義務。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個人取得的所得,如果扣繳義務人沒有扣繳稅款,或者沒有足額扣繳稅款,個人又沒有申報義務的話,就難以確定納稅人應繳未繳稅款的法律責任,從而影響稅法的執行力和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因此,在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所得稅制模式的情況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修訂稅法,賦予高收入者自行納稅申報的義務。這樣做,壹是有利於培養納稅人的誠信納稅意識,明確納稅人的法律責任,提高稅法遵從度;二是有利於稅務機關加強稅源管理,加大對高收入者的調節力度;三是有利於加強分析比對,進壹步推進個人所得稅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四是有利於為下壹步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混合稅制過渡創造條件、積累經驗,同時,也符合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的通常做法。

2、有壹些年所得達到12萬元納稅人仍在觀望,他們不申報會受到處罰嗎

答:年所得達到12萬元的納稅人,在年度終了3個月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是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法定義務。如果申報期內納稅人不依法申報,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具體是: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可對納稅人處200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除追繳稅款外,並處不繳或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罰款。此外,構成偷稅的,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有壹些年所得達到12萬元的納稅人擔心,他們平時的收入單位沒有扣繳稅款,或者雖然扣繳了稅款但沒有扣足,自行申報後會否受到處罰

答:這種擔心大可不必。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年所得達到12萬元的納稅人,平時有應扣未扣稅款的,在辦理年度自行申報時只要如實申報收入情況,稅務機關只補征其應扣未扣的稅款,不加收滯納金,也不罰款,更不會作為偷稅處理。

4、有些人認為,他們收入情況稅務機關不完全掌握,不去申報稅務機關也不能發現。是這樣的嗎

答:2005年稅務總局提出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四壹三”工作思路,明確要求各地加快“建立個人收入檔案管理制度”。據統計,截止2006年底,全國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已為2000多萬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建立了納稅檔案。應該說,對大多數年收入達到12萬元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是掌握的。如北京市地稅局通過個人所得稅管理信息系統和扣繳義務人的明細申報,對500萬納稅人建立了檔案,稅務機關可以通過個人所得稅管理信息系統搜索查詢年收入可能達到12萬元的人數。許多省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統壹部署,從2001年起,就陸續對當地的高收入行業和高收入者進行了重點建檔管理,雖然稅務機關掌握的情況還不是很全面,但大多數高收入者已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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