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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納稅的期限

法律主觀性:

各項稅的報告期為1。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人,應在期滿後十五日內分期繳納壹個月的稅款,分壹、三、五、十、十五日繳納的稅款,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自次月壹日起十五日內申報匯算清繳上月應納稅款。2.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當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預繳所得稅申報;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應當在年度終了後45日內,向當地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所得稅申報表。3、其他稅種,稅法有明確規定納稅申報期限的,按稅法規定的期限辦理。4.稅法沒有明確規定納稅申報期限的,應當按照主管國稅機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的期限申報。申報期的延長納稅人申報期的最後壹天,遇有公休日或者節假日,可以延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務代理人延期申報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托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的,應當在批準的期限內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征收人因不可抗力不能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或者委托征收人辦理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主管國稅機關報告。5.定期定額納稅的納稅人,可以適用簡易申報、簡並征期等納稅申報方式。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制度。但是,經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也可以采用郵件、數據電文等方式申報納稅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此外,定期定額納稅的納稅人可以實行簡易申報、簡並征期等納稅申報方式。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應當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退稅款。企業報送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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