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申請退稅應提交退稅(退款)申請表。
二、辦理渠道可通過辦稅服務廳(處)、電子稅務局辦理,具體地點和網址可從四川省電子稅務局網站“辦稅服務”欄目查詢。
三。申報要求1。納稅人應在納稅申報期內完成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後申請退稅。
2.納稅人出口貨物和服務,有跨境應稅行為的,適用免抵退稅辦法,可在同壹申報期內同時申請免抵退稅。
3.納稅人申請退稅、出口貨物和服務、跨境應稅活動屬於免退稅範圍的,應當按期申報免退稅。當期可申報免退稅的出口銷售額為零的,辦理免退稅零申報。
4.納稅人申報免稅並申請退稅的,稅務機關應先辦理免稅退稅。辦理免退稅後,納稅人仍符合退稅條件的,再申請退稅。
5.退稅期間,因納稅申報、檢查、調整等原因導致最終免稅額發生變化的,允許退還的增量免稅額按照最新壹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壹般納稅人)的最終免稅額確定。
6.納稅人既申報免稅又申請退稅的,或者在納稅人申請退稅時存在尚未經稅務機關批準的免稅、退稅應退稅款的,在稅務機關批準免稅、退稅應退稅款後,按照最近壹次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壹般納稅人)期末的退稅額確定允許退稅的增量稅額。
經稅務機關核定的退稅額是指當期經稅務機關核定的退稅額,但納稅人未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壹般納稅人)第15欄填寫“免抵退”的退稅額。
7.納稅人既有增值稅欠稅又有期末留抵稅額的,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最新壹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壹般納稅人)的期末留抵稅額確定。
8.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和免抵退稅申報後,前期批準退稅,在稅務機關批準免抵退稅應退稅額之前,以最近壹次增值稅納稅申報(適用於壹般納稅人)期末應退稅額,扣除稅務機關批準退稅額後的余額,計算當期應退稅額和免抵退稅額。稅務機關核定的退稅額,是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頁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上期退稅”中,納稅人本期已核定但尚未申報的退稅額。
9.納稅人應在收到稅務機關批準的《稅務事項通知書》後的當期,將期末留抵稅額與稅務機關批準允許退還的增量稅額相互沖抵,並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填寫“上期留抵稅額退稅”。
10.按照規定,納稅人需要申請退還全部已退稅款的,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退稅申請單。納稅人在退還全部已退稅款後,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本期進項稅額明細)》附頁信息第22欄“上期退稅額”中填寫負數,可以繼續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