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福州市各級地方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復議:
1、對稅務所(分局)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所(分局)所屬的區(縣)地方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2、對區(縣)地方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福州市地方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3、對福州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外稅分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福州市地方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4、對福州市地方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福建省地方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其他機關、組織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1、對扣繳義務人作出的扣繳稅款行為不服的,向主管該扣繳義務人的稅務機關的上壹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對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作出的代征稅款行為不服的,向委托稅務機關的上壹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
2、對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復議;對稅務機關與其他機關***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同上壹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3、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壹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在(二)中所列的幾種情況下,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進行轉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