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57號)?規則三。對合並納稅人實行“統壹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劃轉”的企業所得稅征管辦法:
(壹)統壹計算是指由總機構統壹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包括匯總所有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納稅企業分支機構。
(二)分類管理是指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有管理當地機構企業所得稅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管理。
(三)就地預繳,是指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按月或按季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4)匯總清算是指年度終了後,由總機構統壹計算匯總納稅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扣除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當年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多退少補。
(五)財政轉移支付,是指財政部按照核定的系數,定期將已繳入中央國庫的匯總企業所得稅轉移到地方國庫。
第四條?以生產經營為主要職能的總機構和二級分支機構應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級分支機構是指匯總納稅企業依法設立並取得非法人營業執照(登記證)的分支機構,由總機構直接對其財務、業務、人員進行統壹核算和管理。
第五條?以下二級分支機構不在當地分攤和繳納企業所得稅:
(1)不具備主要生產經營功能,不在當地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的二級分支機構,如產品售後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不在當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2)上壹年度被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在當地分享企業所得稅。
(三)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時不就地分享企業所得稅。
(四)當年被註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註銷稅務登記之日起,其所屬的企業所得稅預繳期不再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匯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得在當地分擔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