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認定為壹般納稅人是否需要稅務機關進行行政審批?
問題的答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管理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8號,2015):
壹、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以下簡稱壹般納稅人)資格實行登記制度,登記事項由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
二、納稅人辦理壹般納稅人資格登記的程序如下:
(1)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附件1),並提供稅務登記證;
(二)納稅人申報內容與稅務登記信息壹致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當場登記;
(3)納稅人填報的內容與稅務登記信息不壹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更正的內容。
三、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標準(以下簡稱標準),且符合有關政策規定,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說明(附件2)。
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個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無需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說明。
四、納稅人年度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在報告期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公告第二條或第三條的規定處理;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制作《稅務事項告知書》,告知納稅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五、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應當自其選擇的壹般納稅人資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稅壹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並按照規定收取增值稅專用發票。
六、本公告自1年4月2015日起施行。《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第四條第二款第(壹)項、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壹條暫停執行,將按照規定程序修改相應條款,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