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發票是供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以下簡稱壹般納稅人)生產經營增值稅應稅項目使用的壹種特殊發票,是發貨票中的壹種。它不僅是壹般的商事憑證,而且還是計算抵扣稅款的法定憑證。
開票時,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擡頭要與企業名稱的全稱壹致。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要將名稱,稅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填寫完整。而且,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將不得作為稅收憑證。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專供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使用的壹種特殊發票。根據增值稅征收管理需要而設計的。由於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特殊作用,決定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基本內容與普通發票的基本內容有所不同。
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由國家稅務總局監制設計印制的,只限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領購使用的,既作為納稅人反映經濟活動中的重要會計憑證又是兼記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是增值稅計算和管理中重要的決定性的合法的專用發票。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
(壹)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外出經營事項,並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報告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四)進口貨物,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