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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稅務行政復議先交稅嗎?

壹、納稅人在申請復議前是否要繳清稅款、滯納金?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 擔保人 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法律、行政 法規 的規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然後可以在收到稅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60日內向上壹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上壹級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 強制執行 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 處罰通知 之日起或者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或者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的機關的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之日起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在申請稅務行政復議之前,必須先繳清稅款嗎?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我國稅務行政復議具有以下特點 (壹)稅務行政復議以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為前提。這是由行政復議對當事人進行行政救濟的目的所決定的。如果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處理合法、適當,或稅務機關還沒有作出處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沒有受到侵害,就不存在稅務行政復議。 (二)稅務行政復議因當事人的申請而產生。當事人提出申請是引起稅務行政復議的重要條件之壹。當事人不申請,就不可能通過行政復議這種形式獲得救濟。 (三)稅務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壹般由原處理稅務機關的上壹級稅務機關進行。 (四)稅務行政復議與行政 訴訟 相銜接。根據《中華人民***和國 行政訴訟法 》(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和《 行政復議法 》的規定,對於大多數行政案件來說,當事人都可以選擇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序解決,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此基礎上,兩個程序的銜接方面,稅務行政案件的適用還有其特殊性。根據《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對於因納稅問題引起的爭議,稅務行政復議是稅務行政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未經復議不能向法院起訴,經復議仍不服的,才能起訴;對於因處罰、保全措施及強制執行引起的爭議,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復議或訴訟程序,如選擇復議程序,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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