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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聽證的條件

如果是案件比較重大復雜或者是會帶來重大影響的案件是可以舉行聽證。如果行政機關在進行行政決定之前,是可以舉行聽證會來聽取被處罰人對案件的陳述和申辯的,行政機關舉行聽證會也是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和維護了被處罰人的權益,這也是具有民主性的壹項制度。

壹、舉行聽證的條件有什麽?

聽證除了由當事人提出以外,行政機關認為有聽證必要的也可以組織所證。但是,必須事先商得當事人的同意。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舉行聽證的情況大致有以下幾種:

1.行政處罰案件重大、復雜,需要極其慎重決定的,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行政機關組織聽證,有利於作出正確的行政處罰決定;

2.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聽證案件範圍,並且當事人對事實的認定確有不同意見,當事人又有聽證意願的,但是當事人因客觀原因或者有正當理由,在行政機關告知後的3日內未能提出聽證要求的,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組織聽證;

3.行政處罰案件在本行政機關的權限範圍內的行政管理事項中,帶有普遍性或者有很大影響的,通過公開舉行聽證,可以擴大影響,有利於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行政機關可以組織聽證。

二、立法的聽證範圍

立法法沒有規定聽證的範圍。考慮到目前聽證活動開展的現狀,示範稿對聽證的範圍作出規定。聽證的範圍,示範稿區分兩種情況作出規定:即應當舉行聽證會和可以舉行聽證會的情況。

對於法律法規案內容涉及社會普遍關註的熱點事項(如征收利息稅,關於婚姻法的修改,幾乎是所有公民關註的問題)或者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益有較重大影響(如房屋拆遷方面的法規,可能不是對多數個人或組織有影響,但對於某個群體有較重大影響),都應當舉行聽證會。

可以舉行聽證會的情況,是指在這些情況下,可能需要舉行聽證會,也有可能通過座談會、專家論證會的方式征求意見更合理(示範稿第五條)。如合同法中爭議比較大的問題,可能召開由法學家參加的專家論證會更合適。

法律依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稅務案件調查取證與處罰決定分開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1996〕第190號)中《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第三條的規定:

“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1萬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並告知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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