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壹年度綜合收入年收入不足6萬,但個人所得稅通常預繳。2.上壹年度符合享受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但未扣除預繳稅款。
3.前後稅收優惠政策因年中就業、退休或部分月份無收入而不壹致。
4、無用人單位,只取得勞動報酬、報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通過最終結算辦理
5.年中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扣預繳率高於綜合所得稅率。
6、預繳稅款時,為享受或未足額享受稅收優惠的。
7.有符合條件的慈善捐贈支出,但預繳稅款未扣除。
法律依據
《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六十六條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處騙取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