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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後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文件有哪些?

1,增值稅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等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明確規定,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免征增值稅政策

具體建材產品是指磚(不含燒結普通磚)、砌塊、陶粒、墻板、管道、混凝土、砂漿、道路井蓋、道路護欄、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溫材料、礦(巖)棉。

.....用廢瀝青混凝土生產再生瀝青混凝土。廢瀝青混凝土在生產原料中的比例不低於30%。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低增值稅稅率和簡易方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明確規定:……壹般納稅人銷售下列貨物,可以選擇按照簡易方法計算繳納6%的增值稅:……商品混凝土(限於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2.企業所得稅政策: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7號):企業自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起,以目錄所列資源為主要原料,生產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目錄內產品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算。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時,《目錄》所列資源占產品原材料的比例應符合《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

企業同時從事其他項目取得的非資源綜合利用收入,應與資源綜合利用收入分開核算。不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優惠政策。關於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9〕567號撰寫日期:2009-10-10江西省地方稅務局:?

妳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請示》(贛地稅發〔2009〕131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江西泰和裕華水泥有限公司回轉窯余熱利用電廠利用該公司回轉窯水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余熱進行發電。雖然其生產活動符合《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規定,但回轉窯余熱利用電廠屬於江西泰和裕華水泥有限公司的非法人分支機構,不構成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其余熱發電產品直接供應其關聯企業使用。不計入企業收入。因此,回轉窯余熱利用電廠不能享受利用回轉窯水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余熱減少資源綜合利用收入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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