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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被冒用。稅務局今天讓我繳稅,才發現身份被冒用,不良後果如何維權?

《居民身份證法(最新修訂)》第19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泄露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0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單位有前款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有前兩款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妳的情況,可以走法律程序,追究泄露妳身份的相關機構和冒用妳身份的人的法律責任。

擴展數據:

居民身份證是中國公民的合法身份證件。關於公民使用居民身份證,公告明確了以下內容:

——公民應當依法申請領取、換領和補領居民身份證。

——公民應當依法使用身份證,不得出租、出借、轉讓身份證。

——公民應當增強居民身份證的安全保護意識,妥善保管,防止丟失或被盜。

——登記指紋信息的居民身份證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有利於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公民可以主動向公安機關申請換領登記有指紋信息的居民身份證。?

公告還明確規定,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應當核驗居民身份證:

——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居民身份證核對義務,嚴格落實人證相符核對責任。不依法履行核查義務,給公民合法權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應當當場查驗居民身份證,不得擅自記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

——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擅自復印、掃描居民身份證,不得扣押、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證。

——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嚴格保密。對於單位內部建立的公民個人信息存儲系統,要嚴格設置查詢權限,嚴格控制知曉範圍;要加強技術保護措施,防止信息泄露或被竊取。?

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應當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人員建立“黑名單”制度。將冒用他人身份證的個人納入不良信用記錄“黑名單”數據庫,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在履行職責或提供服務時進行必要的限制,促進聯合懲戒機制的實施。?

參考資料:

身份證管理規範-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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