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住宅:1.5%
深圳市確定享受優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標準應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房屋建築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實際成交價格低於同級別土地上房屋平均成交價格1.2倍。
普通住房價格標準調整如下:羅湖區17160元/平方米以下,福田區17940元/平方米以下,南山區16990元/平方米以下,鹽田區16220元/平方米以下,寶安區1658以下。以上價格為65438+房屋成交均價的0.44倍。
2.其他人
3%
詳細參考:
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契稅征收管理的通知
發布日期:65438+2008年2月3日
來源:東奧會計在線
編輯:範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做好穩定房價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於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精神, 並進壹步加強和規範我市契稅征收管理,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1.征收和管理職能的轉移。
我市契稅征管職能由深圳市財政局劃給深圳市地方稅務局行使。從2006年6月5438+10月1開始,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為我市契稅征收機關。
第二,契稅稅率的調整。
(壹)以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界限確定稅率。
1.凡2006年10月(含當日)1以後發生契稅納稅義務的,按國家和省現行契稅政策規定的稅率執行,即個人購買普通住房自用的,繼續執行契稅暫減半征收的優惠政策,適用稅率為1.5%,其他土地和房屋所有權轉移按3%的稅率執行。
其他土地房屋所有權轉移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權轉移(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非普通房屋、倉庫、辦公樓、商鋪、廠房、車庫等房屋的出售、贈與和交換。
2.凡在65438+2005年2月31日(含當日)之前簽訂有效購房合同的,仍按市政府原政策規定的稅率執行;納稅時間順延至2006年3月31日,逾期按調整後的稅率繳納契稅。
(二)上述規定所稱普通住房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單套住房建築面積小於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居住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上;實際成交價格低於65438+同級別土地上房屋平均成交價格的0.2倍。
三、本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執行。我市以往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壹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