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超過五千的部分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進行扣稅。應納稅所得額=工資收入金額-各項社會保險費-起征點(5000元)。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x稅率-速算扣除數。 《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壹)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壹)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 第壹款第二項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