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工資扣稅標準,具體如下: 1、工資範圍在1-5000元之間的,包括5000元,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為0%; 2、工資範圍在5000-8000元之間的,包括8000元,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為3%; 3、工資範圍在8000-17000元之間的,包括17000元,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為10%; 4、工資範圍在17000-30000元之間的,包括30000元,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5、工資範圍在30000-40000元之間的,包括40000元,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5%; 6、工資範圍在40000-60000元之間的,包括60000元,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為30%; 7、工資範圍在60000-85000元之間的,包括85000元,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為35%; 8、工資範圍在85000元以上的,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為45%。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壹)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於調整深圳市2022年度個人所得稅相關稅前扣除及免征標準的通告(2022年第7號)》 根據我市統計部門發布的《2021年深圳市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數據公報》,2021年度深圳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155563元,折算成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12964元(四舍五入取整數)。現對我市解除勞動關系壹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標準、住房公積金和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進行調整,通告如下: 壹、根據《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的規定,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壹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我市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的免稅標準調整為466689元(含本數),超過的部分,按照《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的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38892元(12964元×3倍),超過上述規定比例或標準繳交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根據《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規定,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其中,工資計稅基數不得超過38892元(12964元×3倍),超過規定標準繳付的繳費部分,應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上述標準調整自2022年6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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