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復習。
(1)、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登記申請後,首先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申請材料是指申請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公布的要求提交的全部材料。
(3)、申請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符合法定時限、記載事項符合法定要求、文件格式符合規範。
二。受理:工商行政管理局對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進行審查後,根據下列情況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1)、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工商局的要求提交了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決定受理。
(2)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申請材料需要核實的,決定予以受理,同時也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和時間。
(三)申請文件、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並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註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決定受理。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5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5日內告知的,應當領取申請材料,並出具領取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文件和材料之日起受理。
⑤不屬於企業登記範圍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管轄範圍的,即時決定不予受理,並將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6.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通過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三。決定,對於已經決定受理的註冊申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分別下列情形作出是否準予註冊的決定:
(1)、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請人的申請,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2)受理申請人以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請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註冊的決定。
(三)以電報、傳真、電子郵件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與電報、傳真、電子郵件內容壹致、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材料原件;申請人直接向工商局提交申請材料原件的,可以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以信函方式提交申請材料原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註冊的決定。
(4)自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申請材料原件或者與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的申請材料不壹致的,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⑤工商局需要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6、除當場決定準予登記外,決定受理的工商局將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出具《駁回通知書》並註明駁回理由。
⑦工商局核準變更登記的,出具變更登記核準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領取營業執照;決定不予登記的,出具不予登記通知書並註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