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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產經紀行業協會的協會章程

深圳市房地產經紀行業協會章程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本會名稱:深圳市房地產經紀行業協會(英文名:Shenzhen Real Estate Broker Trade Association。縮寫為:SRBA)。

第二條 本會是由深圳從事房地產居間、代理、咨詢的企事業單位及從事房地產市場研究或相關專業機構(團體會員)和在深圳市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且具備相關部門認證的房地產從業人員(個人會員)自願發起成立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深圳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代表會員意願,向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之間關系,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系,傳達政府政策意圖,規範執業行為,弘揚職業道德,倡導公平競爭,促進深圳市房地產經紀行業的創新、交流與合作,推動深圳市房地產經紀行業進步。

第四條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自主設立,自我管理,自律運行,自我發展,不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業務活動,不與會員爭利。

第五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深圳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深圳市,本會住所設在深圳市福田區振興路3號建藝大廈13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壹)研究探索房地產經紀行業發展理論、方針與政策,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開展行業調查和立法調研,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代表本行業向政府提出行業發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協助政府參與制定房地產經紀行業標準、行為規範與自律準則,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體系建設,規範執業行為,弘揚職業道德,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對違反行規、損害行業聲譽的行為,采取相應的自律措施。

(三)為政府、行業、社會、會員之間搭建信息溝通的橋梁,為會員提供服務;根據會員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代表本行業反映會員的呼聲與建議;對涉及會員與其他行業、企業或消費者之間因經營活動產生的重大爭議,協同有關部門進行協調。

(四)采集、整理、發布國內外專業信息,組織編印行業刊物和信息資料,推動行業內交流合作,提高全行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五)承辦政府主管部門交辦和授權的房地產經紀行業相關工作。

(六)開展行業自律檢查,總結交流經驗,推動行業品牌建設,樹立行業典範,促進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七)組織會員參加專業培訓及繼續教育,提高深圳市房地產經紀行業整體素質與專業水準。

(八)開展與國內外同業和社會團體之間的友好往來,組織出訪考察,加強交流合作,學習先進經驗,推動行業發展。

(九)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有利於本行業發展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凡在深圳從事房地產居間、代理與咨詢業務,依法辦理工商註冊並取得行業主管部門備案證書的企事業單位、從事房地產市場研究或相關專業機構均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凡在深圳市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且具備相關部門認證的房地產從業人員均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個人會員管理辦法由協會理事會議定。

第九條 申請成為本會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在深圳從事房地產居間、代理與咨詢業務、從事房地產市場研究或相關專業機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擁護本會的章程,自願履行會員義務。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壹)提交入會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理事會審議通過;

(三)辦理入會登記手續,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向入會會員發會員證、會員牌。

第十壹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壹)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本會章程規定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建議、監督、批評的權利;

(三)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和業務培訓,享受優惠待遇;

(四)優先取得本會的信息及編輯出版的書刊和資料;

(五)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其他服務;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遵守本會經紀行業的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三)接受本會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四)完成本會委托的工作,支持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五)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調查和統計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費的標準,由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會員退會或被除名時,不得要求本會退還已交納的會費及資助或捐贈的財產。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申請,交回會員證、會員牌。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規或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損害行業利益和形象的,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壹)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常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本會重大事項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決定是否提前換屆選舉;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根據本會會員數量增加實際,理事會可以提議設立會員代表大會,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會員代表大會代行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數量及產生辦法屆時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壹以上會員書面請求,可召集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九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人數不超過全體會員數量的百分之四十。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提出動議,或經五分之壹會員書面提議,但延期換屆期限最長不超過壹年。

第二十壹條 理事會的職權:

(壹)執行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三)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七)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八)決定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罷免;

(九)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壹)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壹次,必要時由會長辦公會決定,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但必須記錄每位理事的書面意見並存檔備查。

理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的,自行取消其理事資格。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二分之壹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贊成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常務副會長主持。經三分之壹理事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建立會長辦公會制度,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對以下事務做出有關決定。

執行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的決議;

提議會員的除名;

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理事會決定授權的其他事項。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組成,每次開會須有二分之壹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與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常務副會長各壹人,其余副會長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百分之三十。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協會秘書長和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任職時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過失犯罪的除外;

(六)不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現任公職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本會會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政府行業協會指導監管部門審查並經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協助會長實施或委托主持負責本會有關工作;

(二)受會長委托,行使會長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的罷免須經三分之壹以上理事提議,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每屆任期4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上不得超過兩屆。連任確需超過兩屆的,應由理事會提議,出席理事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並報市政府主管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定。

第三十壹條 秘書處為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

秘書長的聘任和解聘須經會長或四分之壹理事提議,理事會表決通過。秘書長為專職。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

第三十二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秘書處工作人員和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的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壹)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準;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監事,負責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的來源:

(壹)會費;

(二)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托事項獲得的資助或經費;

(四)捐贈及贊助;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支出用於下列項目,不得挪作他用:

(壹)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和日常辦公費用;

(二)本會專職人員及聘請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三)其他為會員利益及為實現協會宗旨所需的正常開支。

第三十七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壹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壹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報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壹,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壹)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本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會員大會做出的終止決議在三十日內報市政府行業協會指導監管部門審查。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 清算期間本會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業務活動。

第五十條 清算費用從本會財產中優先支付。清算完結後的剩余財產,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五十壹條 本會完成終止程序後,應持市政府行業協會指導監管部門同意變更或終止的文件到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於二○○九年三月三日經本會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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