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新認定的生產性高新技術企業實行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八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對現有的高新技術企業,除享受原有“二免六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外,增加兩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企業按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期滿後,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產品產值
70%以上的,經稅務部門核實,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經認定的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營業稅返還增值稅地方分成部分的50%;之後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營業稅,返還增值稅地方分成部分的50%.高新技術企業引進高新技術經過消化、吸收的新項目投產後,不論該企業以前年度是否享受過所得稅減免優惠,經市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稅務部門批準,該項目所獲利潤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
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項目獎勵和分配給員工的股份,凡再投入企業生產經營的,免征個人所得稅;已分紅或者轉讓的,按實際收益額計征個人所得稅。
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項目的增值稅,可以上壹年為基數,新增增值稅的地方分成部分,從1998年起(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項目從被認定之年算起)三年內由市財政部門返還50%,屬於國家級新產品試制鑒定計劃或試生產計劃的產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產的發明專利產品自產品銷售之日起三年內;省市級新產品試制鑒定計劃或試生產計劃的產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產的實用新型專利產品自產品銷售之日起兩年內,經市有關部門審定,由市財政部門對該產品新增利潤實際繳納的所得稅實行全額返還,對新增增值稅的地方分成部分返還50%.對從事高新技術產品開發企業自行研制的技術成果轉讓及其技術成果轉讓過程中所發生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所得,年凈收入在50萬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的部分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對科研單位、高等院校進行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培訓、技術服務所得,年凈收入在100萬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上述技術成果轉讓及其轉讓過程中所發生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的收入,免征營業稅。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項目所簽訂的技術合同免征印稅。
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項目新建或新購置的生產經營場所,自建成或購置之日起五年內免征房產稅。
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項目的科研、生產用地,免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免收購置生產經營用房的交易手續費和產權登記費以及相關收費;契稅由財政部門按實際交納額給予返還。
高新技術企業可按當年銷售額的3%-5%提取技術開發費用。對從事集成電路、移動通信和程控交換機、軟件、電子計算機、生物技術和新材料等產品生產的企業,經批準可按5%-10%的比例提取。所提取的技術開發費當年未使用完的,余額可結轉下壹年度,實行差額補提。
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項目的生產和科研設備,根據實際情況,並按有關制度規定,實行加速折舊,以促進企業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