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房地產交易中心、Xi房屋產權登記管理中心:
為認真貫徹落實《Xi人民政府關於恢復房地產業發展的若幹意見》(市政府200887號,以下簡稱《意見》),恢復震後房地產業發展,確保購房補貼及時足額發放到購房者手中,現將我市個人購房財政補貼發放實施辦法通知如下:
壹、補貼範圍
在《意見》規定的期限內,即2008年9月4日至2009年2月31日,在Xi市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灞橋區、未央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曲江新區、禪通區,
商品房是指除別墅以外,新建的供居民居住的商品房。
二手房是指已經辦理了產權證的存量房,別墅除外。
二、購買時間的定義
新購商品房以網簽時間為準。《意見》實施前已購買的商品房,采取退房後重新購買(含更名購買)方式變更網簽時間的,不予補貼;二手房以買賣雙方向市房管局提交房屋過戶手續的時間為準。《意見》實施前已辦理過戶手續的,不納入補貼範圍。
第三,補貼標準
(壹)2008年9月4日至2008年6月31期間購買的住房,按以下標準給予補貼:
1.商品房補貼標準: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65438+購房總價0.5%補貼;90至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按購房總價的1%補貼;144至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補貼為購房總價的0.5%。
2.二手房補貼標準: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按65438+購房總價的0.5%補貼;144至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補貼為購房總價的0.5%。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37號)實施後購買的住房,即2008年10月11至2009年2月1期間購買的住房,經市政府同意,按以下標準執行。
1.商品住房補貼標準: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按購房總價款的1%補貼;144至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補貼為購房總價的0.5%。
2.二手房補貼標準: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65438+購房總價的0%,90至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65438+購房總價的0.5%;144至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補貼為購房總價的0.5%。
第四,補貼資金的支付
住房補貼資金的審核發放由Xi房地產交易中心、Xi房屋產權登記管理中心和房管部門指定的銀行辦理。購房補貼資金實行專戶管理。
購房人應在所購房屋交易權屬登記確認後,持身份證、契稅完稅憑證等材料到市房管局指定機構辦理購房補貼資格及金額核定手續。購買商品房的,到市房屋產權登記管理中心辦理驗證手續,購買二手房的,到市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驗證手續。審核通過後,購房人持審核證明連同本人居民身份證到指定銀行領取補貼資金。補貼資金將直接發給購房者本人。
五、本實施辦法由Xi市房產管理局、Xi財政局負責解釋。